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时间:2023-05-01 04:41:05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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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工作同样不能例外。随着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全面展开,由此而产生的若干法律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法律依据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有无法律依据?通过对我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我们认为,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具有相当充分的法律依据:

  依据之一:宪法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结社自由,就是组建工会的法律依据。组建工会是一种法律上的结社活动。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组建工会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禁止、阻挠和限制。

  依据之二:《工会法》。我国《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根据第2条的规定,只要有职工的地方,这些地方的职工就有权自愿结合起来组建“工会”这一群众组织。非公有制企业是有职工的地方,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也就有权组建“工会”这样的群众组织。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并未限定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范围之内。在中国境内新建的企业,无疑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当然也应受到这一条款的制约。因此,这一规定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直接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依据之三:《劳动法》。我国《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表明,凡是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有权依照《劳动法》第7条的规定参加和组建工会。由此可见,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劳动者的这一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禁止、限制和阻挠。而且,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即使是个体经济组织,都应当建立工会。

  依据之四:《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外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还设专章在第11章专门规定了工会问题,对外资企业工会工作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在新建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多数都属于非公有制企业的范畴。因此,这些法律关于工会问题的规定也是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对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相关的法律问题存在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

  由于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缺乏了解,特别是对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相关的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在实践中,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性质和地位以及组建程序等问题,都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这些认识误区的存在,阻碍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发展。因此,应当从法律上对所存在的认识误区加以矫正。

  1、 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性质的认识误区及其矫正

  我国《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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