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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法与政治文明
摘要:公法是调整公权力主体与人类共同体成员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是公权力代表共同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发生作用,在法律(公法)的规范和控制下正当、合法、有序地产生、取得、转移、分配和行使。公法对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作用是:界定公权力的范围、确定公权力主体产生及公权力转移、交接和取得的程序;在各公权力主体之间分配公权力和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条件、基准、方式和程序;确立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公权力相对人提供权利保障、救济机制等。关键词:公法,政治文明,人类共同体,公权力
一、关于公法
什么是公法?怎样区分公法和私法?对法律作公私法的划分有没有必要?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应不应作公私法的划分?有没有可能作公私法的划分?我国目前要不要发展公法?公法对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有何作用?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学界一直都有争论。
关于公私法的划分及其标准,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主持编撰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指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至少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得到承认……一般地,公法规定的是有关国家有组织的政治团体、政府及其部门和它们的代理机构的结构、行为、权力和豁免权、义务及责任的规则和原则,至于国家或政府代理机构在不享有特殊权力的情况下与个人发生的联系则由私法来调整。公法作为法律制度整体的一个部分,主要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公民个人事务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①我国学者郭宇昭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指出,法学家们划分公私法的标准很不统一,主要学说有“利益说”、“主体说”、“权力说”和“调整关系说”。“利益说”认为,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主体说”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者为私法。“权力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调整关系说”则认为,凡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治生活关系(或称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凡调整公民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民事生活关系(或称私权关系)的法为私法。②
学者们关于公法的上述定义和标准分别揭示了公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从实质上讲,公法是规范和控制公权力的法,是调整公权力主体与人类共同体成员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人类共同体是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共同生活或为实现一定共同目标、共同进行一定活动而形成的组织体,如古代社会的部落、城邦,现代社会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自治组织等。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成员赋予共同体组织对内对外做出代表其成员意志和利益的行为的能力或力量。在现代社会,公权力主要指国家权力。除国家权力外,公权力也包括社会公权力,如社会自治组织对其成员行使的权力以及社会自治组织依法律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而对外部相对人行使的权力。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自然也行使重要的公权力。因此,现代公法不仅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整国家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的关系以及社会公权力主体与相应社会自治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公法以公权力的存在为前提,而公权力则以人类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有人类共同体就必然有公权力,因为人类共同体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应付各种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挑战,必须协调人与自然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此,必须有公权力介入,有公权力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人类共同体创设公权力的目的是为人类谋公共利益,但是公权力是由具有个人欲望、个人偏好、个人认识局限性的人(只要是人,就会具有这些弱点、缺点③)去行使的。这样,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偏离预定目标,发生异化,产生腐败、滥权、侵权等情形。为此,必须有法律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控制,使公权力的行使高效且合乎预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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