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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要体现对弱者的关怀
近几年来,对于违章行人“撞了白撞”、“轧死活该”,违章停车要交纳200元拖车费用等等举措成了各地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时的一贯做法。2001年12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公安部提交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进行审议,以后又进行了三次讨论,该草案有望于2003年10月28日交付表决。经过审议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百姓利益出发,维护车主利益,增强权力监督制约,充分吸取了各地在交通立法上的经验和教训,凸显了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正性色彩。从广义上看,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一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从本质来说,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制度性分配。不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国性立法,还是国务院部委、地方人大及其政府的部门立法和地方性立法,都应坚持“三要”和“二不”的基本原则,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所谓“三要”是指对法律制定整体上的积极要求,具体说来:
一是要坚持合法性。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上都应符合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下位法应当遵循上位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能老是强调“部门特色”和“地方特色”而越权立法。比如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这一涉及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来说,就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进行整体性的规范,而不能由各地政府自行其是。
二是要坚持合理性。立法应保护弱者,坚持以民为本,合理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体现正义、公平等理性的要求。例如沈阳、上海、济南、武汉、海口等地对于违章行人“撞了白撞”的规定就很不合理,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了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那么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应当实行过错举证倒置规则,体现对人文的关怀,而不能简单地“撞了白撞”了事。
三是要坚持科学性。“理性是法律的生命”,立法应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力争主观与客观保持一致。在立法技术上,应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规范统一,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而立法中的“二不”是指在立法中应当禁止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是不能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过分影响。例如许多地方交通管理条例规定,违章停车被拖走的应交纳200元的“拖车费”,并且不实行罚缴分离,之所以如此规定,很明显就是各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自身利益驱动在作怪,他们在借助“立法”来增设和强化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因此,对此事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就能有效地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作出客观公正的规定。
二是不能封闭立法。立法作为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活动,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一定要广开言路,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凡涉及专业性行政管理的法规,应注意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制定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应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做到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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