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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

时间:2021-10-01 13:22:02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

  摘要:研究“媒介审判”现象必然要涉及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三权”架构着现代社会的市民社会。人权是本源,衍生和催生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新闻自由是人权的实现形式,司法独立是人权的保障。在实务中,三者的关系集中体现、贯穿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相互“敌视”的良性互动中,均得有所为,有所不能为。

  关键词:现代社会,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前言

  新闻界有人称2003年为“记者挨打年”,2004年人大会修改宪法把“人权”入宪,“两会”后又见国家新闻传媒产业结构大调整。这三件事吸引并引发着笔者的思考。早些年震惊全国的“张金柱案”,当张金柱面临自己的末日时哀叹道:是记者杀了我。有类似感叹的不只一人,包括后来“张军案”和“蒋艳萍”案中的主犯,在我国这叫舆论监督的威力。中央台的《焦点访谈》曾担纲过舆论监督“急先锋”的典范角色,吸引着3亿人的眼球,发挥着“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重要作用,但也曾有部分报道对司法产生着消极作用。西方把新闻媒介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法治国家在高擎 “新闻自由”大旗的同时,都反对“媒介审判”,或专门制定《藐视法庭法》或单辟“藐视法庭法罪”以拒斥、惩戒“媒介审判”现象,以捍卫“司法公正”这一最后防线。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谁要新闻媒介地位隆显,成为“第四机构”呢!但司法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活动,公众享有知情权,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公众(包括大众传媒)、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三者存在着多重矛盾:公众和媒介具有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并且就此发表意见的欲望和利益,希望能够不受限制地旁听、报道、评论;法院负有保证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责任,有维护自身权威,司法独立的尊严等要求,允许公众和记者合法旁听和报道,但同时要求他们尊重司法独立和公正裁判,服从约束;诉讼当事人则有着保障自己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维护自身人权和法益的要求。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如何平衡与契合,如何实现良性互动,促使人类社会迈向民主、自由、公正、理性、有序的理想状态,引起了社会广泛而深入地思考。

  一、“媒介审判”现象须知

  (一)理论背景

  人权

  人权亦即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也是为满足

  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要求的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权利。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人权被认为是彻底的、纯粹的、人之作为人,人之只作为人就应享有的权利。或概括为“人类做人的必要的条件”揭示出了人权作为自由的人和作为社会的人所不能缺少的东西,离开这些条件,人也就不成其为人。从人权的内涵出发,人人都是自然界和社会的平等主体,也是自己的主人,应当享有与这种主体地位相称的价值和尊严。每个人都有权以一定的形式参与到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去。每个人除了受亲自或经由代表制定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强制约束。徐显明教授进一步提出,“法治的真谛是人权。”[1]他认为,言民主而不言法治,言法治而不言人权,则民主与法制都是虚假的。21世纪中国法治的发展,将取决于我国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这五大权利群体的进步与发展。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百世不移。我国制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意味着一个人权重塑时代的开始,人权内容的丰富与发展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运动。所以黑格尔说“‘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著名功利主义者边沁,在评论美国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的时候也说,其“天赋之论”完全是胡说,“自然权利根本就是胡说,绝对的自然权利是利用玩弄辞藻的胡言乱语。”[2]由于人权的对应面不是自然,所以人权也不是来自于自然。人权来自于人民自身,并且只能来自于人民自身,是一切人对于他所处的社会的政府而享有的权利,主要是用于限制政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