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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审批监督亟待立法规范
几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方面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整体上说,对计划的审批监督还是人大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关于计划审批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计划经济休制下,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般是既有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措施,又有指令性的、微观的、具体的指标,而且是必须完成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的审批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也是刚性的、具体的,如果计划完不成,政府必须向代表大会作出解释或说明;如果计划执行中有部分变更,则需报人大常委会决定。但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对计划的管理方式也由指令性的、微观的、具体的变成为指导性、宏观性和预测性的。毫无疑问,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计划的审批监督也应随之发生变化。那么,这种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体现?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开展监督工作?监督的切入点、监督的角度和尺度应如何把握?等等。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些已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计划审批监督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计划审批的法律依据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计划进行审批,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依据的只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例如,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对计划的审查批准。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明确授予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职权,但对如何行使这些职权,却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问题不好把握:
一是审查内容问题。是对计划草案的所有内容全面审查,还是对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如果是全面审查,从目前情况看很难做到;如果是对主要内容进行审查,那么主要内容包括哪些?衡量的标准又是什么?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在操作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二是审批程序问题。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计划的审批程序作出规定,虽然《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后印发代表,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但仍有些问题不明确,如以什么方式进行表决?以多少代表同意为通过?如果没有被通过将如何处理?如果有代表提出对计划草案的修正案又将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都没有规定,一旦出现上述问题,将会给工作造成很大被动。
三是审查报告的法律效力问题。审查报告是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会上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同时参考了财经委的初审意见,在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经过认真审查之后形成的。但审查报告经过主席团通过后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政府不执行,算不算违法?如何处理?这些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给予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只是说根据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计划和计划报告,而没有反映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这不太利于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据了解,全国人大在关于计划的决议中,一方面表示会议同意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另一方面把审查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也纳入了进去,其法律效力是不言而喻的。这一作法值得我们仿效。
四是经人代会批准的计划的效力问题。既然计划是指导性、宏观性、预测性的,是否可以说,年底计划执行结果和年初人代会以决议方式批准的计划有一定出入也是合理的?如有些投资项目,除了预算资金是确定的以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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