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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解决之考察-以上马岙村调查为佐证资料
摘要: 乡村纠纷解决的考察,在方法论上,可以尝试从中国乡村地区的特殊的“差序格局”为基础的纠纷类型出发。在对纠纷解决过程进行分析时,要注重以个人为出发点、立足点,避免简单的拘泥于从“制度层面”来分析。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当事者在进行决策时会受到“与当事者关系的亲疏”、“面子”、“公众舆论”、“第三者权威”等因素影响。然而,毕竟社会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中国乡村地区的社会结构、家庭结构、人口结构、职业分层、权威归属等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因而,一个很明显的趋势是,传统因素的影响力日渐式微,而新的影响因素-契约意识-的影响力在日渐扩大。商业社会的以契约形式为依据的社会关系正逐步取代了身份社会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地方封闭逐渐被打破。这个过程的重要性及复杂性是值得我们予以相当关注的关键字: 纠纷解决 法论 分析框架 纠纷类型 过程分析 身份 契约
一、导言
人类社会充满着矛盾,矛盾是社会存在的基本形式。矛盾需要平衡,纠纷需要解决,这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是任何社会均面临的重大课题。因此对社会没有矛盾,没有纠纷的期待,可以说是不现实的。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减少矛盾与纠纷,以及当纠纷确实发生时,能够花最少的成本来解决,并且使和谐的关系恢复如初。
本文就以发生于乡村地区的纠纷为考察对象,试图对该种纠纷的具体类型,解决过程当中涉及的各种因素,以及对各种因素的变化动因进行初步探讨,以岂对乡村纠纷,无论是在防止上,还是在具体解决方式的选择上,有所裨益。考虑到纠纷解决之考察本身的复杂性,在行文之初,有必要先将一些基本概念、方法论等作些介绍。
(一)、乡村纠纷解决之意解
纠纷,争执的事情。 各种纠纷,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本文所指的纠纷并不以诉讼到法院为必要。而且,乡村地区的纠纷,如若不是刑事纠纷或特别重大的民事纠纷,一般不会有司法机关的介入。大多数纠纷,仅是通过当事者自行解决或由第三方介入加以解决。
乡村纠纷解决,这里的解决应该包含三方面的预期价值:一是指纠纷得到终结,得到最终的解决,而非表面的。因为有些纠纷看是已经解决,实际上却没有。例如 ,尽管双方事先都同意服从仲裁决定,现实中有时是在仲裁决定作出之后又进而进行交涉,另外达成合意。二是指当事者的满意程度较高。当事者的不满,不仅本身是不希望存在的东西,而且还可能成为将来发生纠纷的原因,或者积累起来传播开去,导致对特定纠纷解决过程的回避和拒绝 .当然要实现双方的最大满足,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其可能性较小。当然这是从利益满足的角度而言,据日本著名法学家鹏濑孝雄的研究,当事者的满足可以独立于解决的内容,至少是部分的依存于导致解决的形式或程序过程本身 .某种解决过程给予当事者的满足程度及有效性,是与当事者是否承认这种纠纷解决样式的正当性密切相关的 .三是指实现一定的社会效果,包括友好关系的恢复及一定的社会规范的确认。
在“纠纷解决”前加上“乡村”的修饰词,只是在范围上作了一定限制。在考察对象上主要是针对发生于乡村地区的纠纷。
(二)、研究意义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最剧烈、最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 .是福是祸暂且不论,这些变革终究会波及到与业已拥有现代化各种模式的国家有所接触的一切民族。当前,无论是官方的号召,还是社会的主要取向,都是以快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主要目标。
但必须明确一点,现代化是多层次性的 ,包括国家环境,政治格局,社会整合等。其中从结构上来讲,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是法律结构(实质上是冲突的解决)。从区域上来讲,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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