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伊判例: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下

时间:2023-05-01 04:37:3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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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判例:关于司法和政治分界的争辩(下)

  三、 民主政治和司法审判的分野之二:法律解释应在多大程度上尊重法律文本?

  (一) 罗伊判例的宪法解释和实质性正当程序

  1. 法官如何搜寻宪法文本之外的宪法权利?

  当事人服从法官对争议的裁决,其前提是法官和当事人一样服从法律文本的权威,法官的裁决和裁决理由来自他对文本的解释,而不是来自他自己的偏见。如果法官无视法律文本,那么,要求当事人服从裁决的前提就会被动摇。

  当Blackmun大法官将堕胎确定为个人隐私权的时候,他面临的第一个解释难题是:宪法文本中并不存在隐私权来自何方? Blackmun试图从先前的宪法判例中找到支持,他依赖的核心判例是1965年的格里斯沃德案。〔28〕在格里斯沃德案,康州法律禁止任何人以避孕为目的而使用任何药物、医药产品或者工具,原告因为提供避孕咨询而受到刑事处罚,作为“从犯”被罚款;原告主张:康州法律侵犯了宪法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原告的客户的隐私权。最高法院裁定:“权利法案(第到第8宪法修正案)所包含的特定保障都环罩着‘晕晖’,由特定保障‘外溢’而成(??that special guarantees in the Bill of Rights have penumbras , formed by emanations from that guarantees ??)。”诸多特定保障的‘外溢’或者‘晕晖“产生了隐私界域。”“隐私权比权利法案本身更为古老。”格里斯沃德案隐含的规则是,当权利法案特定条款“晕晖”所覆盖的基本权利被侵犯之后,当事人可以依据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提起诉讼,正当程序条款包容权利法案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2.程序性正当程序,还是实质性正当程序? O‘Connor大法官回应第14修正案解释之争

  格里斯沃德案和罗伊案都牵涉到美国宪法的一个古老的争议: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仅是对个人权利的程序性保护,还是包括实体权利?如果第14修正案本身不包括实体权利,那么,个认定违宪的司法判决必须首先论证:应当受到正当程序保护的某种权利存在于权利法案(第1第8修正案),然后,论证该权利未经正当程序而被剥夺或者受到不当限制。总之,脱离权利法案无法适用第14修正案。如果第14修正案本身包括实体权利保护,那么,法院确认某一宪法权利经正当程序而被剥夺,不必以该权利已经进入权利法案为前提。在宪法理论中,前者为“程序性当程序”,后者为“实质性正当程序”;前者限制法官对第14修正案作扩大解释,后者支持较为宽的司法裁量权。

  在格里斯沃德案之前,最高法院对隐私权的保护,通常是依据权利法案的特定条款,而不是依据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29〕在格里斯沃德案之后,最高法院开始以第14修正案为依据,扩大隐私权的范围。〔30〕

  在凯瑟案联合意见第2部分, O‘Connor大法官较为全面表述了她对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认同,其主要观点有三:

  1. O‘Connor指出:不能根据正当程序的字面意义,而将第14修正案的适用范围限于程序问题。最高法院的前例裁定:正当程序条款包含实质权利的保护,其宗旨是“禁止特定的政府行为,无论实施这种行为的程序是否公正”;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既适用于实体法,也适用于程序法;第14修正案中的“自由”一词意味着联邦宪法所保障的所有基本权利不受政府侵犯。有人主张:为了限制联邦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一词所包含的基本权利不应当超出第1到第8修正案明文保障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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