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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进步-通过案例的观察、感悟和批驳
曾经有一种思潮(这种思潮现仍在持续),即否认“进步”概念的存在。而且煞有其事的举出很多的理据。我不想从理论上来讨论和争论这个问题,只想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一些实际事例中来谈谈我的一点看法。
2002年,我从报纸上看到一条“俄罗斯一乘客因所乘列车为外国领导人专列让路而误时获赔”的消息报道,我为这一判决结果感慨不已。该赔偿案案情为:2001年8月,朝鲜领导人金正日乘坐专列对俄罗斯进行了正式访问。为给金正日专列让路,俄罗斯西伯利亚大铁路的列车运行时刻表几乎全被打乱,给一些旅客带来不便。那天,俄西伯利亚彼尔姆市纳扎罗夫夫妇正好带两个孩子前往俄南部城市索奇度假。由于给金正日的专列让路,他们乘坐的列车晚了11小时。因此,他们未能赶上当天从莫斯科开往索奇的火车,只好在莫斯科过夜。经过这一折腾,纳扎罗夫一家失去了休闲度假的好心情。从度假地回到莫斯科后,纳扎罗夫夫妇就将俄罗斯交通部告上法庭,获得了1.2 万卢布的赔偿。(见《劳动报》2002年2月15日报道)看到这条消息报道后,我当时的一个直接反应是:这才使人们体验到了什么是真正的权利保护,以及法律、法庭、法官的功能等等。同时,我不由自主地联想到,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中国,会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法院会受理吗?法官会如何判决?等等。按照我自己对目前中国国情和法律现实的分析和判断,我认为很难会有这样一个结果。
未曾想到,过了约一个星期,我从报纸上就看到了发生在中国的一条同样是由于“火车晚点七名旅客获补偿机票”的消息报道。该报道称:2002年2月20日,深圳-广州间7时17分发车的T890次快速列车一到平湖就发生机械故障;9时25分才到东莞,故障又生,经指引换乘T830次于l0时15分到达广州。数十名旅客因此错过长途列车和航班。其中,有7名乘客7张单价为820元、10时20分前往杭州的机票因而失效。按照铁路有关规定,这种误车可以改签车票;误机者铁路只提供前往目的地的火车票。7人则因商务紧急,坚持只有航班才能确保他们当日抵达杭州。广深公司在留下废机票与车票作为凭证后,为他们购得当日18时的机票。铁路方面称,列车晚点,补偿机票,这在全国可能是首次。(见《都市晨报》2002年2月22日报道)看到这条消息后,我产生的一个直接反应是:中国正在进步。过去认为不可能的事情,现在逐渐变得可能了;过去认为做不到的事情,现在渐渐成为现实。
当然,粗通法律的人都会看出,虽然这两个案例都是因为火车误点而引起的索赔,但它们之间具有一些不可比性,在事件原因、事件性质、救济渠道、救济结果的性质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异。俄罗斯的案例其原因是由于为外国政要来访专列让路而导致火车误点,案件性质是行政行为侵犯民事权利,救济渠道是通过司法审判,救济结果是司法赔偿;而中国的案例其原因是由于火车机械故障而导致晚点,案件性质是广深公司的民事违约行为损害了乘客的民事利益,救济渠道是违约方主动承担违约责任,救济结果是民事损害赔偿。因而,前一个案例具有重大的行政法意义(之所以说“重大”是由于为外国政要来访专列让路而导致火车误点),后一个案例则具有重大的民事法意义(诚如铁路方面所说的是“全国首例”)。也可以说,前一个案例是“公法”问题,后一个案例是“私法”问题。尽管这两个案例有如此之多的不同,但我认为,暂且不论前一个“公法”问题在中国会得到如何处理,仅就后一个“私法”问题而言,在中国的“语境”下,一向被称为“铁老大”的铁路,能够作出首例“补偿”,对于中国而言,也是一个不小的进步。我们有理由为这样一个进步而高兴,而欢欣,因为,在它的后面,我认为体现的是中国这20多年来的法治的力量,法治的作用,和法治的进步。
还有一个使我感慨的案例:几年前,我在报纸上看到,在德国旅游住宿,如果旅店房间的温度达不到25,旅客可以据此投诉。当时我想,这在中国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到了2004年,中国则出现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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