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规范的正当性
[摘 要]法律规范具有正当性须既有合法性又有合宪性,合宪性是正当性的根基。本文论述了法律规范正当性的概念、法理基础、生成机制以及法律规范冲突解决办法等问题。
[关键词]正当性,合宪性,正当立法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下位法律规范[①]违反上位法律规范的现象屡屡发生,下面是几则典型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之间相冲突的几种情况。
1.规章和规章之间的冲突。据新华社报道:2004年4月5日晚,哈尔滨市急救中心救护人员出诊急救时,在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因是否应交纳30元过路费与收费人员争执不下,患者最终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收费站依据的是黑龙江省交通厅和省物价局下发的《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办法》在征收范围中明确规定“除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外一律征收通行费”。而急救中心依据的是该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对“120”急救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这两个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
2.规章和行政法规及法律相抵触。1999年8月31日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由违章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违章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按照国务院1992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亦即本条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规章和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
3.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抵触。2001年5月,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下称汝阳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下称伊川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代繁玉米种子。按合同约定,汝阳公司接收种子的价格为基地收购价加代繁费,基地种子收购价的确定按收购种子时当地市场商品玉米单价的2.2—2.5倍计算。后伊川公司未能履约,汝阳公司便将伊川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汝阳公司认为依据《种子法》,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按市场价格定,伊川公司将赔偿损失70余万元。而伊川公司认为,赔偿应当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来确定赔偿数额,按此计算,伊川公司只需赔偿2万元左右。在这里地方性法规与法律发生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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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举的只是最近几年在社会上被公开的几则法律规范之间以及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下位法和上位法相抵触、不具有正当性但依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不在少数。这些法律规范因为能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既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又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在呼唤法治、倡导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不能回避这种法律规范冲突现象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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