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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
一 绪 论
自60年代以来,大韩民国因其巨大的经济成就而举世瞩目。但进入80年代以后,相对于其经济成就,观察家们却更加关注韩国蓬勃展开的政治变革。1993年,韩国诞生了自1961年军人政变以来第一个文人政府。更有甚者,在1997年的总统大选中,反对党领袖最终获胜。对于珍视自由、公正和人格尊严的国际社会而言,这一历史事件尤其值得注意。
本文有两个目的。首先,我将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探讨韩国文化传统对其宪政和民主发展的影响。其次,也是文章的主要部分,从宪法角度对战后韩国的民主发展作一个历史概括。通过这两重研究,我希望不仅对韩国宪法制度及其历史发展作一介绍,而且为更好地理解那些阻碍和促进韩国宪政发展的文化因素作一铺垫。之所以会有文章的后一目的,是因为文化传统通常被认为是第三世界国家实现民主的重要障碍。
「立宪主义」在此意即民主的法律表现,及为法治(rule of law)和民主理想机制化创造条件的动态政治过程。换言之,立宪主义就是实现宪法理念和精神的过程。
二 法律发展和文化
从 1948年成立第一个宪法政府至80年代末,韩国均为独裁政府所统治。韩国宪政的这一令人失望的记录常常被归咎于她的文化传统,尤其是儒家思想的深远影响。但是韩国文化和政治发展之间──独裁和儒家思想之间的联系,并不像通常认为的那样清楚。为了便于理解这一关系的复杂性,有必要简略地回顾一下韩国的文化和政治传统。
自七世纪以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便已成为韩国政治史上的鲜明特征。这种对中央的重视常常被认为阻碍了韩国社会多元化和信仰自由的发展。自然,韩国的儒家传统和社会单一性强化了中央集权。
在像韩国这样的单一社会里,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习俗和宗教等,成为比法律更有效的社会控制和整合的手段。原因在于,这些规范本身源自社会环境,无须国家强制。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的作用大都减弱了。在儒家等级和中央极权的社会里,地位为不平等提供了基础和依据。非正式的规范常常暗行其道,而公共管理则通过命令或指示而非固定条文进行。
儒家等级制度划与了工匠和商人很低的社会地位,这从总体上造成工商业发展迟滞。同时,韩国的中央集权也阻碍了地区工业的发展。当然,对于封建日本那样的非中央集权国家,则恰好相反。为与其它封地领主竞争,每一领主均鼓励地方工业的发展。韩国工商业的停滞不前有利于社会的集中,但却减少了因管理商业交易而产生的法律需求。这进一步弱化了法律的发展。
韩国在本身的启蒙运动或宗教改革运动尚未出现之前,便遭到了外国奴役。日本的殖民统治(1910-45)强化了法律的负面影响。殖民统治者将西方法律用作攫取利益的工具,而显然无意将其用来维护社会正义或保障个人权力。反抗日本统治常常导致违反当局的法律,但韩国人民把这看作爱国主义行为。
韩国其后脱离日本统治独立,但却并未自动带来自由。和第三世界多数殖民地国家一样,独立仅仅是把外国势力强加的政治限制换成了本国政治势力的类似限制。因此,韩国的文化传统和历史发展为宪政的发展提供的优惠条件微乎其微。对强调文化的决定性影响的人而言,韩国的传统是她无法摆脱的力量。这种「文化决定论」曾是解释韩国社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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