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公证
随着互联网的遍及应用,不仅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也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是一种崭新的贸易方式,很快形成了热点,应用大潮一浪高过一浪,波澜壮阔滚滚向前发展。据联合国发表的报告显示:2000年全球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达3770亿美元,2010预计可达到1万亿美元,未来10年全球贸易的三分之一将以网络贸易的形式来完成。我国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771.6亿元,增长势头迅猛。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发展的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朱鎔基总理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逐步推行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电子商务一般来说是指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指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根据《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表述: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互联网从事的商品交易行为和交易信息发布行为。电子商务涉及方方面面,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维护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性、合法性,使其规范有序发展是各界努力方向。公证作为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职能的司法证明机构,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从自身职能出发,研究开发适合本行业特点的法律?一、公证介入电子商务的可能性
1、电子商务是一种改进传统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可以减低交易成本,增加贸易机会,简化贸易流程,提高生产率,改善物流系统,它必将形成一个新的市场。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将引发一系列重要变革。1998年11月,APEC部长级会议通过了《APEC电子商务行动蓝图》,制定了未来APEC推动电子商务的行动框架,提出了发达成员于2005年、发展中成员于2010年实现无纸贸易的工作目标。电子商务将成为二十一世纪人类信息世界的核心,也是网络应用的发展方向,具有无法预测的增长前景。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大潮,公证行业理当与时俱进,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以中介机构身份出现,服务于交易各方。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而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证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交易各方对商务内容、事实的确认,证明电子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能很好地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问题。
3、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二十条规定: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这为公证机构在信息网络时代介入电子商务、服务于电子商务安全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
4、近几年来电脑网络技术的普及,各地公证员均已普遍触网,网络证据保全的办理,或多或少成份的网络公证的尝试。再加上广大公证员长期在第一线办理了大量传统民商事务公证,积累下大量丰富经验。这为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办理电子商务公证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电子商务公证概念
1. 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是办理电子商务公证,那么什么是电子商务公证呢?电子商务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电子公证员通过公证网络平台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以电子化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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