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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中印章的审查

时间:2021-10-01 14:04:2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合同公证中印章的审查

    对合同文本进行公证是公证机构最普遍、也是最重要的业务范围之一。通过办理公证,不仅有效防范和减化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更为合同切实履行、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公证人员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和确认时,往往忽略了合同中印章的重要性。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合同因为漏盖、假盖、借盖印章而导致合同纠纷甚至合同无效的案例。这就要求公证人员对合同中的印章有一定的认识和足够的注意。当然印章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笔者在此仅对涉及公证的印章问题进行粗浅的阐述,以期抛砖引玉。

合同公证中印章的审查

    合同中的印章问题

    合同中的印章问题一般分为印章种类问题、印章刻制问题和印章使用问题。但笔者以为印章刻制问题应归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与本文的主旨无关,故暂此略去。

    (一)印章种类问题

  印章种类问题是指因印章种类的效力不同所引起的合同纠纷问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如在法人签署处加盖法人职能部门章、在抵押合同中加盖财务专用章等实例。如果此时,合同当事人没有敏感性,将对此种合同的成立与否及效力如何产生不良的影响。

    在此,笔者对在公证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印章种类及效力进行简单概括:(1)法人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与工商登记一致)且代表法人的印章。不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或社团法人都拥有一枚法人印章(大多为圆形)。在正常情形下,法人印章的出现,无疑代表着相应法人的出现,也就是说,法人印章全方位代表法人。(2)法人分支机构章,即刻有法定名称且刻明分支机构名称的印章。这类印章不能代表法人,它仅代表法人分支机构,当然此类印章仍需经管理机关的登记。即使在以后合同里出现需法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仅是因管理不严承担过错责任而与印章问题没有任何关系。(3)法人专用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且刻明某项事项专用的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它只能在特定的方面或特定的范围内代表法人而不能全方位地代表法人。#!$法人职能部门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并刻明职能部门名称的印章。值得指出的是,该印章与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并非同一概念,对于这点,公证人员尤其要提高警惕。(4)法定代表人印章(私人印章)。一般情况下,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出现在该法人所订立的合同上,它就代表着该法人,但若出现在与法人无关的场合,则该印章仅代表自然人自己。

    (二)印章使用问题

  笔者在进行合同文本公证时,经常遇见关于印章使用的各种问题。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印章使用应注意如下几种问题:(1)当盖不盖。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必须有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进行签名、盖章,而没有加盖印章则极易产生合同纠纷。例如笔者在进行某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公证业务时,发现抵押人所持有的原抵押物的出售合同没有加盖出卖方的印章,这将直接导致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公证很难进行下去。(2)盖而不当,即虽然合同上加盖印章,但种类并不符合要求。对此种情况,笔者以为,虽然盖错了印章,但合同各方当事人也算作了一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合同仍应该依法履行。(3)当而不全,即合同上存在必须盖章确认的特殊条款,但并没有所有的当事人都盖章确认。(4)全而无权,即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齐全的,但加盖印章的人却是无权加盖者。这种情形是公证人员重点审查的范围,要杜绝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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