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处理与知识产权法

时间:2023-05-01 04:32:4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处理与知识产权法

    摘 要 在阐述了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及其特征、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其范围的基础上,探讨了图书馆数字化信息处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处理与知识产权法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 信息处理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1.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数字

    图书馆是指以数字形式贮存和处理信息,并用于网上服务,供广大读者更加广泛、便利、快捷使用信息资源的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的主要特征是:a.数字图书馆是一个由网络连接的“信息空间”,不是指那种物理场所式的图书馆。b.数字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以多媒体、多语言为依托。如数字图书馆为了适应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的读者对网上信息资源的使用,必须兼有多种语言转换和编译的能力,以此为读者获取信息资源提供帮助。c.数字图书馆具有智能化、基于全文的检索技术。如读者可以通过上网交互,利用信息语言对查询客体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推理,最终达到在异构分布式的数据库中检索到内容全面、具有一致性的文献资料。d.数字图书馆具有强大的信息收集、信息传播和信息发布功能。这一特征显示了传统图书馆那种单一功能的信息服务模式必然向数字化多功能的服务模式转变。

    2.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其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由人们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是相对实物财产权而言的。

    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相并列,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著作权与版权在我国是同义语;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包括商品标记权和服务标记权。这些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三个核心内容。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中的一种,作为智力成果主体的权利,是在这种社会关系诸主体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这时的知识产权在没经法律调整之前,还仅处在特定社会关系的自发协调发展之中,使其权利客体的社会价值得到确认和有效使用。笔者把它视为一种相对的自然权利。当国家运用权力,以国家意志对智力成果这一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时,就使这种社会关系上升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关系。这时,作为智力成果主体的权利,就从自然权利状态转变为法律权利状态。所以说,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法产生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法是对知识产权调整后的法律结果。

    还要说明的是:人类智力成果的多样性必然导致知识产权类型的多样性,知识产权类型的多样性也必然导致知识产权法范围的具体化和多元化。因此,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理论上的虚拟概念,实际知识产权的立法中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这样一来,知识产权法的范围与知识产权的范围具体、多元的相互对应,主要包括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3.数字图书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法问题

    数字图书馆是以网络为依托的信息空间,其目的是通过互联网,把集合的信息资

[1] [2] [3]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处理与知识产权法】相关文章:

浅谈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05-01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构建04-29

数字图书馆与网格技术04-27

数字图书馆的知识管理05-01

浅谈数字图书馆的建设04-28

数字图书馆与数字档案馆的差异04-29

铁路党校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建设04-26

高校数字图书馆建设探析04-30

走向知识服务的数字图书馆04-29

谈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