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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与司法二题

时间:2021-10-01 14:06:2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新闻与司法二题

  一、大众传媒对司法的监督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经由立法转向了司法,这样的转向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中国社会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之中,过渡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必然要经受深刻的和剧烈的变化。历史的经验表明,在剧烈变革的时代,立法由于层次高、程序复杂,往往难以及时地会应社会的变化,不大可能为各种新型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周到入微的方案。调和冲突、化解矛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创立规则的重任势必要落在司法机关的肩上。假如司法界由于自身素质上的缺陷而不能够胜任这一使命,或者由于腐败非但没有解决反而加剧社会的冲突和积怨,那么,可以不夸张地说,我们正在进行的改革大业是难以成功的。

  任何权力都存在着腐败的趋向。由于司法权涉及人们切身利益,当事人力图对其施加影响,从而获得“损人利己”的结果,这本是人之常情。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界是否有足够的免疫力抵御种种腐败的侵袭。要有这样的免疫力,首先是司法界自身要有足够高的素质和尊荣感,这当然离不开法官选任方面的高标准。其次应当营造合理的的制度环境,从而使法官们不至于因为抵御腐败行为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最后,必须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使得发生于法院这一神圣殿堂的任何腐败现象都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在这方面,大众传媒将起到及其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各种新闻媒体对法院的监督力度已经有了明显的加大。这是十分可喜的趋向。但是,就我个人对目前司法界情况的了解而言,这种监督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由于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所谓“机关报”类型,媒体对本系统、本行业问题的揭露和评论不免要受到某些掣肘;当涉及到某些高级官员的时候,现行的新闻体制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弊端尤为明显。记得前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平义杰因为利用职权,长期占用企业高级轿车,将大量国家财产攫为己有,终于被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开除党籍,并追究刑事责任。当时的各种传媒纷纷加以报道,引为反腐败之大举措。然而,平义杰的腐败行为持续非一年两年,如果我们的新闻界能够在其行为刚刚冒头之时便予以揭露,何至于让此类腐败分子在省院院长的高位上端坐数年之久,给我们的司法造成那般恶劣的影响!况且恶行冒头之际便加以揭露,实际上也挽救了平义杰本人。所以,新闻界对于司法官员-当然也包括其他官员-的腐败行为遮遮掩掩,或者不允许新闻媒体及时地揭露,表面上好象保护了那些官员,但最终却是把他们推进更可怕的深渊。

  总之,新闻自由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而且它有助于维护各种官员的操守,有助于促进健康价值的弘扬,有助于疏导某些冤情,当然也就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传媒监督司法的界限

  传媒对司法监督虽然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但是,这种监督仍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上面我们说到近年来媒体强化了对司法的监督这一可喜的趋势,但是,媒体超越合理界限的情况也在所多有,同样亟待解决。

  什么是超越了监督的合理界限?就是传媒侵犯了司法的独立,造成是传媒而不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我们看到,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检方的指控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的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等等。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目前我国的传媒以“机关报”类型为主流,因此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不仅如此,传媒的报道又经常导致高层次领导人的批示,批示下来,党政各部门便要紧急动员,“高度重视,限期解决”。另外,跟西方一些国家法官享有终身制特权的情形不同,我们法官的交椅是很容易被端走的。所有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法院在审判那些已经被传媒广泛报道过的案件时所承受的压力,有时只能听命于传媒,导致某些案件无从得到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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