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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研究
关于我国陪审制存废问题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保留说”,认为我国的陪审 制度,是人民群众参加审判案件和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 要途径,它表明了人民在审判中的“当家作主”,可以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翁 的责任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所以,我国的陪审制度应当保留,不能废除。二 是“废除说”,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现实中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走完了 它应该走过的历程,它的存在已无实际意义,应当逐步加以取消”。三是“改革完善说”,认 为应在正视我国陪审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础上,主张对它进行改革与完善。在上述三种 观点中,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主张对现有的陪审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一、各国的陪审制度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诉讼法律制度,陪审制度表现为两种形式:陪审团制度与参审制。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非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在审查证据基础上通 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法律性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在审理 时陪审团单独认定事实,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但无权解决被告人的量刑问题。陪审制度主 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参审制,是指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共同作 出判决。在参审制情况下,陪审员与专业法官共同解决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陪 审员与专业法官一样具有平等的表决权,参审制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一) 英国
英国的刑事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目前,英国刑事法院审理可诉罪的一审案件时,必须有由12名陪审官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理,否则,审判无效。但是审判过程中有陪审员死亡或者被法庭解除义务的,不受土2个人数的限制。
在英国,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只有-种陪审团,即由12人组成的审理陪审团。1933年王座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只有一半使用陪审团。1933年《司法实施法》第六条规定对民事案件基本上不采用陪审审判制度,把要求陪审团的权利限于诽谤、文字诽谤、恶意控告、非法拘留、勾引、违背婚姻的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申请时才使用。即使在这些案件中,如果法官认为审理需要长时间的审查书证、账目或需要就地调查证据,就能拒绝使用陪审团的申请。除上述案件外,是否使用陪审团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上966年上诉法院曾作出下述判决,即除有特殊情况外,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不使用陪审团,这是因为70年代的两件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诉讼中陪审团作了金额过高的损害赔偿的决定。王座庭受理的案件中,人身伤害案件占大多数,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又进一步地加快了民事陪审制度的衰落。在这以后,该庭使用陪审团的案件不到2%。除王座庭外,民事案件几乎没有使用陪审团的。高等法院的枢密法院虽根据1858年法律有使用陪审团的权力,但该庭从未使用过。郡法院虽有权使用8人组成的陪审团,但是由于费用太高亦极少使用。
(二)美国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陪审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是选定陪审团。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不论是发生在联邦或州的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美国法律规定,未满18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任陪审员。此外,在美国传统的习惯上,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职务的还有以下人员:法官、律师、医生、牙科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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