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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政治与法治
司法政治化和政治司法化是这些年来研究法治和宪政的学者们经常谈到的话题。这些话题的背景主要是美国,并且直接导源于其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与欧洲大陆的违宪审查模式不同,美式的司法审查使得司法权能够在没有任何制度障碍的情况下“入侵”被认为属于政治领域的重大问题(当然,没有制度障碍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方面的障碍,尤其是法官自身对司法权限度的认识)。这种司法权向政治领域的渗透自然会导致人们所说的司法政治化-即司法管到了通常认为不应当管的政治领域,也会导致政治司法化-即政治领域的纷争采取用司法的手段解决(最过典型的莫过于2000年小布什与戈尔之间的总统选举纠纷)。不管学者们如何艳羡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如何对司法政治化和政治司法化赞赏有加,但显然不是任何国家想学就可以学到的。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不是司法左右甚至影响政治,而是政治左右甚至决定司法。这种现象一直为法学界人士所诟病。但,美国出现的司法向政治的渗透对整个社会而言到底有何益处?尤其是,司法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司法化程度是否正向地与一国法治的程度相关?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司法活动特点的认识。首先,司法活动是在一定的程序规范下进行的,因此,科学、公正的程序能够为有效地解决纠纷提供底线的保证;其次,司法活动是法官们运用人为理性而进行活动,而人为理性是有章可循的、并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思维方式,因此,它符合人类正义与秩序的基本需要;第三,法官的人为理性在庭审活动中尤其是在判决书中需要得到展现,是向公众公开的,因此,法官的人为理性并不是失去控制的,从长期看,法官不可能完全漠视社会的需求,而不对之有所回应;加上司法部门既无权也无钱的客观制度现实,法官的人为理性即使发生偏差,导致的恶果也会比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小得多。
一旦把握住了司法活动的这些特点,那么,对司法活动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其产生的影响也会有所认识。比如,司法活动的理性化将有助于抑制权力的恣意;司法活动较高程度的开放性与回应性有助于增强理性形成的回旋余地,从而通过促进理性的发展而降低政治决策的武断性。
可以说,司法活动受控的、开放的高度理性化是司法之所以向政治渗透的主要理由,司法向政治的这种渗透对整个社会而言带来的效果是社会的开放性和理性化程度的提升;自然,司法的政治化和政治的司法化也是一个国家高度法治化的结果。
纵观世界各国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司法越是渗入政治,一国的法治化程度也越高,而且往往是人民的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程度也越高,社会的开放度和宽容度越大;反之,亦然。有的人认为法官(法院)的判决具有对公众进行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作用,笔者深以为是。司法活动就像整个社会的“理性心脏”,它不断地产生理性,并在传播理性的过程中修正与完善自身的理性。从系统论的角度讲,司法活动就好比一个“吸引子”,它不断地使整个社会趋于理性;而失去了这个吸引子,则整个社会理性的演进将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的生存。
但是,司法作为理性心脏的地位却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在传统上王权比较弱小而司法权比较独立的国家,司法的理性心脏地位容易形成正向的马太效应,因此,问题不是太大。但对于传统上王权强大的国家司法权不独立的国家,则容易形成负向的马太效应,因此问题非常严重。我国的情况显然属于后者。应当说,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权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社会整体的理性化程度尤其是政府权力运用的理性化程度也在提高,但同时,这些变化又引发了民众对政治权力理性化的更高要求。因此,现在的问题是,在双方都在发展的情况下,发展得快的一方会认为发展得慢的一方根本没有发展甚至是在倒退,这个缺口如不及时缩小,则会导致问题的积习难返。但从我国近几年的司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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