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司法关系新探

时间:2023-05-01 04:26:3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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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关系新探

  传媒监督司法是时下颇为流行的观点。在新闻界人士那里,这种认识更成为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与评论的重要依据。的确,强调传媒对司法的监督蕴含着遏制权力与保护民众的意旨,这是现代民主社会不懈追求的目标。在司法权不断膨胀腐败时,倡扬并加大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力度更具现实意义。

  然而,传媒与司法并不只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在二者关系上如此提论可能带来负面后果,把传媒与司法关系简单化,从而忽略对两者间本质关系的深入探讨。那么。传媒与司法之间究竟何种关系?欲就此作出回答,我们首先应该考察司法与传媒在西方与中国的角色定位和社会使命,然后才能梳理其关系从而得出合理结论。

  一、司法与传媒在西方社会的定位

  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诸国,作为三权之一的司法权与“第四种权力”-传媒是否存在我们想象中的尖锐对立与冲突,抑或相反,两者在根本上相通、宏观层面上一致,它们之间仅有局部性对立?这值得探讨。

  (一)司法权在西方的地位与使命

  在西方政治理念中,基督教的原罪观衍生而来的“性恶论”一直占主流,民众对国家权力带有天然的不信任倾向,为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对权力进行分割并建立制约与平衡机制遂成了三权分立的初衷所在。

  在国家权力中,行政与立法是最重要也是易膨胀与腐败的权力分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政府,对外具有外交权,对内则具有广泛的管辖内政事务如维护社会治安、征收赋税诸权力,这些活动常伴以国家强力如警察而展开,因而极易而且现实中也确实经常侵犯公民权利。所以,“行政部门非常恰当地被认为是危险的根源,并且受到对自由的热心所应该引起的密切防备。……人民应该提防和竭力戒备的,正是这个部门的冒险野心”。1

  同样,立法权是权力重心所在。由于立法权直接来自人民,所以它在相当程度上分享人民拥有的大权。立法部门的法定权力比较广泛(诸如制定税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等),同时又不易受到明确的限制,因此立法权更易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对公民的权利形成一种潜在的威胁。“立法机构有一种习惯于包揽一切权力的倾向,权力的这种集中,既非常有害于良政的推行,又为大多数人的专制奠定了基础”2 ,特别在党派政治之下,当某一政党在立法机构中占大多数时,它做出于民不利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这已为历史所验证。

  相对行政权、立法权而言,司法权则显得弱小。正如汉密尔顿所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3 .在理论上和现实中,法院的工作特点是坐堂问案,只有当纠纷或冲突发生之后,当事人把案件提交到法院,法院才能依照既定法律对权利进行确认、分配与重组,司法权的触角一般不会主动伸入社会直接干扰民众,也不像行政、立法权那样易对公众造成强有力的直接伤害(虽然有时候司法判决会于民不利,但与立法、行政二者相较已很轻微)。权力范围的单一性(只限于裁断纠纷)和权力行使的被动性使司法权影响、控制民众的可能性最小,换言之,惟有司法权最不可能与民众发生严重冲突,民众对其警惕性和防备心理自然也最低。与此相关,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并非平衡关系,处于弱势地位。

  理所当然,国家权力尤其是权力重心-立法与行政权力需要有力的制约,这既包括来自社会的监督,也包括权力之间的制约。司法权除了履行处理纠纷的基本职能外,西方政体的设计者与运作者还赋予了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控制立法与行政的重要使命,以防止二权独秀,走向集权与专制,从而违背民主政制的初衷。由此,当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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