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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公正看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时间:2021-10-01 14:12:54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从司法公正看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自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出台以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了较大的改观,在形式上更加条理、规范,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裁判文书的质量并无实质性进展。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很长时期以来,人们(特别是法官)似乎从来未把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司法公正“这个词联系起来,法官尽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却忽视对证据的分析和裁判的说理。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发展,以及现代国人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以公开审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这一现象,已到了非引起重视并予以切实解决的时候了。(1)本文拟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结合审’判实践,就改革裁判文书的有关问题作一偿试性探讨。

  一、裁判文书必须体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本文指法院一一笔者注)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2)公正同法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不仅贯彻在每一个诉讼活动和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每一个法官所作出的每一项公正裁判之中,从一定程度上说,后者的意义必定远胜于目前而未真正实现的公开审判。(3)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公开,英国上议院休尼特大法官曾经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正必须是公开的,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只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审判权运用的是否公正。这种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体裁判的公正。包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的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决。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包括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慎重和适当的评议,要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进行仔细的讨论和衡量,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充分注意到各方的观点和论据。并加以评判:据以制作裁判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而充分的证明,应明确其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向各方及社会公众公开证明自己所作载判公正的合理性。三是裁判形象的公正,这实际上是由前二项派生出来的。所谓形象公正是指存在社会公众内心的对人民法院和法官评价的尺度,虽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实施,但影响法律权威性,反过来影响执法。(4)形象公正很重要,因为一个木公正的案件是可以纠正的,但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不公正的形象则是很难扭转的。我们之所以强调裁判文书要体现司法公正,这是因为;

  从裁判文书性质看,裁判文书是诉讼各方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其一经生效,对当事人来说就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裁判的法律后果,但前提是裁判文书的内容必须体现司法公正,即法院认定事实、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最大限度地再现当事人权科和义务韵本来面貌。如果一份裁判文书即使载判结果是公正的,但没有说明理由,也会因为这种结果的得出不明就里而其公正性使人怀疑。(5)这样的裁判文书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不利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6)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国家里,裁判文书说理公开,不仅是法官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此外,裁判文书除了约束当事人,打击犯罪,保证法律具体实施的作用外,还肩负着法律宣传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作用。现代社会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立法不断,人们无暇顾及每部法律规定,相反,却关注于身边的每份裁决,极欲知晓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不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裁判文书宣传法律、弘扬法治的目的就很难达到。

  从法院审判权的来源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也是人民群众赋予的。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必须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民负责。这里的公开不仅包括案由公开、审判公开,也包括裁判文书中的定案证据、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的公开等。英国大法官LordActon曾言:“秘密使人腐化,在司法亦然,任何事务经不起讨论及公开的均非妥当”。

  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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