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时间:2023-05-01 04:24:5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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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探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般规则,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已成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所不得不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

试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

  首先,从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状况看,需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处理刑事案件依照刑法和其它刑事法律法规定罪量刑;处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法经济法和有关政策分清是非,明确法律责任”。这是建国后一段时期“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无政策依习惯”审判原则的写照,可见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大。面对这种现实,与其对现实存在着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遮遮掩掩,敢用不敢言,不如正视它,规范它。

  其次,法律正义的实现,需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正义的实现要求法律规范本身必须得到切实的遵守,同时,法律规范本身不可能把现实生活全部囊括和规则化,再准确再全面的法,它也只能是一定现实社会的生命现象的抽象和概括,这就为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再者,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而社会生活却总是发展着的,稳定的法律在不断发展着的社会生活面前总是显示出它的滞后性。法官虽然不是改革者,但法官不能用规则或者以无规则为理由拖住历史的脚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是默守陈规,也不是抛弃规则,而是更好地运用规则、解释规则,使规则与现实生活有机地联系起来,更加完善地体现出法律规则的神圣。为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设立科学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无疑是实现法律正义所必需。

  其三、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特性要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应当是在一定程序内运行的自由,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是限制自由裁量,而是为了限制一切不负责任的自由裁量。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可以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妥善解决纠纷,促进具体正义的实现,但是,一方面这种自由权过大,必然会为司法专横和司法不公提供温床,另一方面这种自由缺少限制,又必将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司法不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个具体的案件,一审结果和二审截然不同;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又会得出不同结论。同样是人民检察院就相关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理问题认为损害国家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全国三个基层法院就有两种处理结果。2001年4月23日四川省中江县法院予以受理,2002年6月12日浙江省浦江县法院予以受理,而2002年9月23日福建省霞浦县法院却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是该民事行为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不予受理。个中法院自由裁量的行使因人而异是一个重要原因,而缺乏必要的规则引导是更主要的原因。法官自由裁量权需要自由,但同时这种自由又需要在一定规则内运行,这种两面性特点,决定应当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使这种自由受到必要的限制。

  二、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针对性

  在讨论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时,首先遇到并且应当解决的是如何认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因素和存在问题。建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应当排除影响自由裁量权正确行使的制约因素,避免不当行使。

  法官能否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制约因素是复杂的,从法官主观因素方面看:法官业务素质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难能与行使自由裁量职权的需要相匹配;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疲软,后顾多忧,不能全心遵照法律正义要求做出判断,影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有差异,少数害群之马会利用廉政管理制度的盲点或漏洞,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意识不强,许多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行使着自由裁量权,但缺乏明确的自由裁量权意识,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使条件、原则了解不多,很难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从法官以外的因素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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