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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历史考究
司法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是高素质的。要成为一名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的遴选。在国外,法官一般都是社会的精英。反观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在目前有关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现状之成因探究的论著中,往往将其归咎于历史。事实并非如此。其实,在中国的历史上是比较重视法官遴选的,尤其是民国时期,法官遴选程度甚至已超过今天。研究法官遴选制度的历史,有助于当前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改革。一、中国古代法官遴选制度
据史料记载,中国古代重视司法官吏的选拔是从商周时代开始的。商朝把“政务、民事、执法”作为选拔和任用官吏的标准予以规定,形成“三宅三俊”选任法。要求司法者做到执法严明、公正无邪。西周时期比较强调法官依法办案。为保证依法办案的贯彻落实,西周统治者非常重视司法人员的任选,要求司法官的入选,必须要有“德”,具体德行标准是“三俊”:一是“敬于刑、有德惟刑”;二是“哲人惟刑”,三是“兹式有慎”。强调避免任用奸佞决狱断案。《尚书?吕刑》指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其中。”此外,该时期还对司法官员的选拔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秦朝厉行法治,官员大多从熟悉法律的刀笔吏起家,直到汉代,“以吏为师”的传统依然在发挥影响力。据《文献通考?选举考》的统计,《汉书》所记载的人物中有二十九人是小吏出身,占了各类人物出身的第一位。而西汉的五十七位廷尉中,《汉书》有传的有十一人,其中六人是掾吏出身,另有二人是以学律令治刑名而著称。东汉时,律学兴盛一时,颖川郭氏“家世衣冠”世传律学,郭弘任颖川太守的决曹掾三十多年,其子郭躬聚徒讲学,后以郡吏起家而两任廷尉。郭氏在百年之中出了七位廷尉。与郭氏齐名的是沛国陈氏,也家传律学,而陈宠官至廷尉。据统计,东汉的二十二位廷尉,就有十七人被誉为“明习法律”。以至于形成廷尉必选于律学世家的习惯。东汉末年,经学世家的杨赐被命名为廷尉,杨赐即以“代非法家”为由推辞不受。总之,在秦汉时代,司法审判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是专业化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一蹶不振,不再是儒家经学的组成部分。世家大族子弟依靠“九品中正制”,举孝廉为官如探囊取物,不屑于学习律学。司法审判也被士族视为“浊务”,不愿担任司法审判官职。但自魏明帝时起,为增加司法官的法律知识,提高审判效能,采纳卫凯建议,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人员,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机构和官员。该项制度为西晋以后所继承,并在北齐时由一人的编制增至四人,表明当时的统治者比较重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并开始注意对司法人员进行专业培养。
隋唐确立科举制后,在国子监保留了“律学”,由三名律学博士教授法律,学生定额五十名,通过考试后可由吏部授予从九品上、下阶的官职。科举中也设有“明法”一科。隋初通过一系列制度来普遍提高官吏知法、用法水平,督促各级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涌现了一批执法严明的官吏。唐朝对司法官的委任,设有特定的程序,须由吏部与刑部尚书共同研究决定,然后注拟。
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比较重视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法律考试的朝代。选用司法官员时,把法律考试作为重要内容。太祖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八月诏规定选用各道司寇参军,“皆以律书试判”。选拔刑部的详复官和三法司的法直官时,要试以断案几十道。就是选拔低级的司法官,也要举行律学考试。宋神宗时,还规定进士也须经过“试法”才能授官。另外,朝廷也累累下诏:“今中外臣僚习读法令”。有的学者指出,宋代以注意司法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为后世所重视,具体表现在:第一,置律学,设明法科考试;第二,革新司法队伍,选明法,任清廉;第三,严赏罚,惩赃官。
明朝中央及地方的官办学校教学完全为儒学内容,科举仅进士一科,进士及第后往往即派往各地担任知县或担任监察御史巡抚按一省,所读、所考与法律毫无关系,而一任官职就要审判案件。为防止官员不懂法律造成冤案,《大明律?吏律?公式》专设“研读法令”条,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使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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