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诉讼经济原则
随着各类案件的不断上升,司法机关的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而国家对司法机关的投入却难以跟上形势的发展。在国家对司法投入总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如何依法公正地处理更多的案件,这是司法机关所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司法界已引起高度重视,并已达成一致看法,即我国的诉讼活动应遵循诉讼经济原则。一、诉讼经济的含义和标准
诉讼经济是指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获取最大的诉讼效益。诉讼经济这个提法来源于西方的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该理论是由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其核心思想是,所有司法活动和全部法律制度都以有效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该理论主张运用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及其功能,朝着实现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强调经济效益必然涉及两个基本概念即投入和产出。前者指投入的各种资源,如人力、物力、财力等;后者指获得的成果或效果。要使一种行为或过程符合经济效益要求,必须做到两点:一是使投入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约;二是使产出的成果达到最大化。应用到诉讼活动中,就是要求国家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确保司法资源的耗费降低到最小程度,同时使大量的案件尽快得以处理。所谓司法资源是指国家在诉讼活动中投入的成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人力资源。指一定数量的法官、书记员、翻译、法警、陪审员等;2、物力资源。指办公设施、法庭设施、办案器材、监管场所建设、通讯、交通设备等;3、财力资源。指司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办案经费等;4、时间资源。指办案花费时间的长短决定了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审判活动效率的高低和耗费司法资源的多少。因此时间也是一种司法资源。
二、诉讼经济原则的现实基础和重要意义
诉讼经济原则的提出是现实的需要,取决于几个因素:
1、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近五年间,从我国受理一审刑事案件来看,平均每年上升7.9%;从受理经济一审案件来看,平均每年上升12.2%;从受理民事一审案件来看,平均每年上升9.9%.
2、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在诉讼活动中追求经济效益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对诉讼活动的资源投入的局限性。如果不在审判过程提高经济效益,那么司法机关就无法顺利履行其审判职能,大量的案件就可能因为来不及审判而造成积压。一个国家,无论多么富裕,对司法资源的投入总是有限的,总是跟不上案件上升的速度。因此,在诉讼活动中强调经济效益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3、司法资源具有高消耗的特点。特别是刑事审判,要耗费巨额财政收入,要比一般国家机关日常活动的耗费大。
诉讼经济原则对审判活动有着重大的意义:
诉讼经济原则的直接要求是提高诉讼效率。肖扬院长提出的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深刻地揭示了效率的重要性。在审判活动中注意诉讼经济原则的适用可以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加快审判活动的速度,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延,避免造成大量案件的积压,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经济原则对审判活动也有着重大的意义。
三、诉讼经济原则在诉讼法中的体现
诉讼经济原则是诉讼活动应遵循的一项重要政策,体现于诉讼法的各个环节。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诉讼经济原则得以充分的体现,它已成为司法改革的基本趋势。在我国诉讼法中体现经济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期限的规定以及设立两套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新出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关于庭前交换证据等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经济原则。这些规定确保审判机关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适用诉讼经济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诉讼经济原则的地位问题。
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和社会需求无限的矛盾才凸显出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的关系问题。它是我国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政策,同时也是评价和构建一项诉讼程序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没有正当的理由,人们不能使程序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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