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之我见
现行的地方法院干部管理是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参看法组字(1984)3号《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协助党委管理法院干部的办法》的通知。)即地方法院干部主要由地方党委管理,工资、办公、办案经费等均由地方财政拨给,人员调动须经地方党委或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干部任免由地方人大和党委决定,等等。可见,地方法院干部除了受地方党委领导外,还成为地方政府管理的对象。因为,法院的人、财、物均受政府管制,基层人民法院还承担着诸如计划生育、扶贫、冬修冬种等政府方面规定的行政性的工作任务,地方法院事实上成为了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可以说,地方法院干部这种管理体制是根植于国家权力集中统一并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人事制度。在党的统一领导和国家计划的统一安排下,强调法院的裁判同党和政府的要求一致,以共同调整社会关系,打击一切刑事犯罪活动。应当承认,这种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有它的历史作用:一是扩大了法院干部队伍,增加了相关的人才;二是地方财政为法院的基础建设如办公楼、宿舍、办公设备等提供了物质支持和地财帮助。但是,随着商品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在我国实施后,这种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愈来愈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暴露出它诸多的弊端与缺陷。主要表现为:?
一、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造成了地方利益与地方法院利益的一致性,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性受到了怀疑。
我们知道,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所有制形式是单一且利益是基本一致的,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统购统售,平均分配。与其相适应,法院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有限的,即使审理一些经济或与经济有关的案件也大都是同政府的要求相一致。国家此时在经济领域的立法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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