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体制的改革
内容提要: “执行难”是一个牵动全社会注意力的、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特大难题。其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刻的原因无疑存在于执行体制本身。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是分散的,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不仅在执行机构上显得臃肿和凌乱,尤其难以做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整合,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对民事执行而言,由以行使审判权为宪法使命的法院兼顾行使执行权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障碍,尤其在实践中已经被雄辩地证明是行不通的,其面对涉及综合因素的“执行难”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将它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是化解“执行难”的最佳选择。关键词:执行难 执行权的特殊性 执行体制 统一构建
众所周知,目前在民事司法领域存在着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这就是“执行难”。“执行难”这个问题涉及面之广,涉及的度之深,历经的时间之久,其解决之难,是民事司法中任何一个问题所不及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司法界到一般的社会界,从理论研究者到实际工作者,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寄望于尽快解决,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和司法秩序。但毋庸讳言的是,“执行难”的问题依然未能解决,解决“执行难”的方案依然有待于认真地、深入地探索。本文认为,“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执行体制不顺,目前这种将民事执行机构隶属于法院内部的执行体制,存在着结构性的缺陷,只要这种执行体制不加以根本性的改变,“执行难”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不仅如此,本文还认为,除民事执行体制存在结构性的问题外,其他的执行体制,包括行政执行体制和刑事执行体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弊端,都需要结合起来统筹解决。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实现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
一、执行难:成因及其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1].这是对执行难含义的具体演绎,也反映了司法界对执行难的程度的慨叹。执行难是一个牵动全社会注意力的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执行难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形成的:一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执行难。二是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这里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由于一些债务企业或公司,本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或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予以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法院执行举步维艰,面临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无能为力。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关键原因。三是法律不健全。目前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法人,对于非企业法人尤其是自然人不适用破产,这样对于不适用破产的民事、经济主体在执行受阻时,无法转入破产程序彻底结束其债权债务关系,造成执行难。此外,强制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篇幅有限,内容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四是执行体制不顺。目前是由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兼顾行使执行权的,与审判权所具有的本位性相比,执行权受到了轻视。这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执行难的结果表现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能获得实现,造成所谓“空调白判”的现象。这种现象具有多方面的危害性:从债权人角度看,执行难意味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满足和实现;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其花费许多司法资源的生效裁判成为一纸空文,被人们贬为“法律白条”,这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良好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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