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而且为重构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内在的动力。而法律人才培养共同体的重构,从根本上讲,又为构建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打下了基础,提供了保障。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含义
及形成如果把从事法律职业以及从事与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进行分类,可以归纳为三大类:
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又称为法律实践者,主要指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立法人员、公证员等。
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又称法律研究者,主要指法学教授、法学研究人员等。
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型人才,如书记官、法律助理、司法秘书、司法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辅助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履行职责和执业。其职责分工与医师同护士、工程师同技术人员相似,存在一种职业间的互适、互补的合作共存关系。
本文所称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从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专指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这三者一方面,既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也即同一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行业特点。一般来说法官是“法共体”的典型代表,而律师则具有多重角色,他们除了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外,更多的是在立法机关、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社会机构中从事非诉性法律事务。因此也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适应性和服务面向。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在西方是一个长达数百年的历程,而这一历程又是与三个因素相联系、相适应的。其一是与社会进步相关联。人类社会从神权统治、君权统治到民主政治的发展,从统治到社会治理的转变,推动了法律职业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其二是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关联。首先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出现社会化大生产,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分工与协作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并将此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现代社会的高度专业化分工与更加密切的社会化协作的社会发展规律必然促使法律职业走上专业化的道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看,实行专业化可提高效率,降低消耗,保证质量,大大提高规模效益),促进法律从业人员形成一种高度专业化的独立职业。其三是与人力资本理论的完善与应用相关联。人力资本理论的产生,尤其是现代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的理论,对包括法律职业在内的社会各行各业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其结果是法律职业愈加合理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愈加健全,逐步形成一整套独特的法律职业标志、法律职业意识、法律职业语言、法律职业知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思维方式、法律职业共同的发展背景、法律职业的行业组织以及法律职业在社会中形成独立的阶层。其标志是建立起一整套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波斯纳所称的“行业托拉斯”。
在中国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开端。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本原因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提出和形成除与上述所提的三个因素相关联外,在我国还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主要是:
(一)是由我国实施的依法治国方略所决定的。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党的基本纲领,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建立高度完备的民主政治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这三个基本目标既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统一,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的整体,这已成为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特征。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制的统一,这是由宪法保障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由国家体制所决定的。可以说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制的统一性,而法制的统一性又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和这个国家对法律职业准入所设定的门槛的高低成正比的,二者之间有一种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关系。
(二)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特点决定的。法律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呈现出一些与其他职业相比较而言独具一格的职业特点,在笔者看来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1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