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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刑案结果通报制度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脱节的现象,如行为人已经被作出刑事处罚,但行政上仍然保留职务或工资。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采用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刑诉法规定在羁押后24小时之内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而不是家属和所在单位,结果导致绝大部分案件只通知家属,很少通知所在单位,特别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2.在审判阶段,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只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当事人所在单位,所以也容易导致当事人被判刑坐牢,而当事人所在单位还不知道的情况。3.在刑罚的执行阶段,法律也只规定了“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没有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规定。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完善有关规定,如当事人被羁押后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以便于其所在单位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对于判决书,应当规定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有义务送达判决书给当事人所在单位,便于所在单位及时了解当事人所犯何罪,受何种处罚,避免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理脱节的情况发生。
2.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建立一种刑事案件及时通报的制度,由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及时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案件进展的有关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并不属于保密范畴,可以及时通报。对于判决书,更有充足的理由将判决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联系更多一些,所以,从方便的角度考虑,建议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负责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当事人所在单位。
及时通报(可以通报的部分)有关案件情况,可以增加司法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刑事诉讼的透明度,促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性化。
应建立刑案结果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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