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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完善
摘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的推行,对减少重复申诉、久诉不息、维护社会稳定等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作为一项新的工作机制,目前还存在着思想观念、工作措施、队伍素质等方面的诸多“瓶颈”。本文作者对首办责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讨。检察环节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首办责任制是检察工作改革创新的产物,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结合实际进行了一些实践探索。本市和我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也已全面推行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以及虽不属本院管辖,但可能影响稳定的告急访、集体访,严格责任全程负责,努力将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以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诉、久诉不息,收到较明显的成效。
2001年7月实行首办责任制以来,我院受理的首次信访件,处理后无一例重复缠访,越级上访。从全市及全国的实践探索及取得的成效看,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实行首办责任制的成效勿容置疑。但目前也存在思想观念、工作措施、队伍素质等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亟待完善。
一、目前首办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推行并实践首办任制所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明显的,但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制度,因此,从整个检察系统看,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亟待解决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1、思想认识尚不到位。
当前,一些实践部门对首办责任制存在着种种模糊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认为首办责任制是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工作创新举措。因此,是控申部门一家的事,与其它部门几乎没有关系。他们往往将“首办制”片面理解为控申部门“独办制”或“包办制”,缺乏对“首办制”是整个检察机关一项工作的认同感和全院“一盘棋”思想。二是认为,“首办制”是首办者的个人责任,与其它部门和人员无关,因而在工作中缺乏配合意识,使首办制只停留在首办环节,在其它环节中则存在着推诿、扯皮等现象。甚至一些相关部门根本不关心、不了解首办制的内容,对自己在首办制中的职责不清,致使首办制在一些部门得不到落实,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也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三是认为,首办制和控申工作原有的工作模式相比,换汤不换药,仅仅是一种形式,是摆花架子,走过场的务虚的东西,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而对上级的工作部署或缺乏热情或落实不力乃至应付了事,致使首办制的落实处于“棚架”状态。
2、工作机制尚不完善。
一是对控申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的“首办”责任,尚未从监督制约、奖惩考核等角度加以完善。
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首办责任制绝非仅仅局限于控申部门,而是一项涉及许多相关部门的系统工程。要使首办责任制在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得到落实,需要其它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但当前在推行首办责任制的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控申部门唱“独角戏”的情况相当普遍。观念上的误区,加上机制上的缺陷,使得有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其他业务部门“首办”意识相对淡薄,工作配合力度不够,分流案件反馈不力。笔者认为,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除了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之外,根本的还在于保障首办办制实施的机制不键全,考核奖惩措施难于兑现。首办责任制的推行。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责任”,而用奖惩机制来调动责任人的积极性,约束责任人怠于履行责职的现象是其中最关键的一条。目前,检察机关年度或阶段性目标考评,主要是依照上下级业务系统对口进行的,由于没有从机制上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首办责任,而上级院只能对下级院控申部门实施首办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而对其它部门实施首办制的情况进行考评则缺乏依据。换而言之,首办责任制在其它相关业务部门落实与否,落实得好坏,并不影响这些部门的工作实绩和目标考评结果。此外,一些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没有规定明确的奖惩措施,起不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制约了首办责任制的深入推行。
二是对息诉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尽完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即开宗明义,阐明了推行首办责任制是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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