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

时间:2023-05-01 04:16:2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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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

  一、引言

  我国检察机关自一九七八年恢复重建以来,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一直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检察机关又是承担公诉职能的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自己侦查的刑事案件时,其内部的侦查与公诉的关系,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已经经历了两个重要的阶段,即侦诉合一阶段和侦诉分离阶段,并逐步形成了现行的侦诉分离制度。侦诉分离制度强调“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规定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和起诉的职能由其内部的不同的部门相对独立行使的制度。

  深圳市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合一的制度,将审查逮捕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合并,统称为刑检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或称自侦部门)和刑检部门,是深圳市检察机关现有建制中的两个主要业务部门,它们承担了检察机关绝大部分的刑事诉讼工作。从内部分工来看,自侦部门行使了检察权中所包含的侦查职能,刑检部门则主要行使了检察权中所包含的监督职能、公诉职能。由于两部门行使的职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属不同的诉讼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部门必然要遵循“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但是,在检察权一体化的架构下,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又不同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的检侦关系,它体现的并非两种不同类型权力的制约与配合,而是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的协调。那么,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现状如何?如何改进和完善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笔者从办案实践出发,结合深圳市检察改革的实际情况,略陈管窥之见,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二、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的现状

  侦诉合一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缺乏制约,难以保证队伍建设,不利于公正执法。现行的侦诉分离制度就是为了消除侦诉合一制度存在的弊端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侦诉分离制度促进了侦查、公诉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但也存在着不利于形成惩治职务犯罪合力、不利于公诉职能行使、不利于案件质量提高等缺陷。特别是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庭审方式、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使得这些原有的缺陷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深圳市检察机关自从在一九九八年率先在全国实施主诉检察官制度以来,进行了多项符合司法革新潮流、适应深圳市司法实践要求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为改善、优化侦诉关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通过改革,深圳市自侦案件呈现出一种良性侦诉关系。当然,在探索的过程也发现了侦诉关系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

  1、侦诉之间初步形成了沟通协调机制,侦诉之间的联系得到加强。

  其一,实行了主诉检察官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强化了公诉职能,明确了主诉检察官的责任和权力,促使主诉检察官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增强诉讼效益,积极主动地将工作向前延伸,加强了刑检部门与自侦部门的沟通。

  其二,推行了捕诉合一制度。捕诉合一制度将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合二为一,由刑检部门的检察官统一行使,避免了捕诉分离造成的力量和责任的分散,有利于对自侦案件的全面监督和指导,提高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准确性。据统计,自从二○○○年正式实施“捕诉合一”制度以来,深圳市检察院不捕的自侦案件二○○○年为一件,二○○一年至今的不捕率为零;不起诉的自侦案件二○○○年至今仅为五件,深圳市检察院反贪部门查处的大要案件没有一件不捕不诉。

  其三,初步确立了引导侦查制度。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刑检部门以《侦查意向书》作为恰当的切入点,对自侦案件的证据和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自侦工作依法进行监督。这一制度逐步确立了刑检部门在侦诉关系中的主导地位。

  其四,设立了专门对应自侦部门的刑检二处。案件受理的专门化、固定化,不仅便于刑检部门检察官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检察官之间的沟通协调,而且有利于刑检部门集中力量对于犯罪主体特殊、案情普遍复杂的自侦案件进行研究总结,加强对自侦部门收集证据的指导,规范办案程序,缩短批捕环节,加快刑事诉讼进程。

  上述措施加强了侦诉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在优化侦诉关系方面取得积极的成效。但是,在自侦案件的侦诉双向关系中,刑检部门的变革积极主动,措施得力、到位,反观自侦部门则显得比较被动,没有相应的变革和对策,没有与刑检部门形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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