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论证和公开的意义

时间:2023-05-01 04:14:1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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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论证和公开的意义

  第一、判决书的论证和公开是法院取得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现代社会中,社会纠纷最权威的处理方式是司法,而司法权威来源于司法的公信力。那么法院的公信力从何而来?一是法院的中立地位,二是法院判决理由说明。判决书是不能亲历审判过程的公众了解案情的最权威依据。现在法院审判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取得公信力的最佳途径就是公开自己的判决理由,对自己的判决根据进行充分论证,以理服人,以理取信于民。

  第二,判决书的论证和公开是建立为民服务司法的重要途径。

  法院提出要司法为民,为民服务的司法并非是民主投票式司法,公众意见不能成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司法需要冷静的判断,而公众舆论往往是激情的。因而,处理案件必须遵循司法的内在要求。审判独立性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司法对舆论的过滤作用,避免舆论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应该或者说可以忽视公众的意见。

  那么,如何协调公众意见与司法内在要求的冲突?在目前公众意识还不适应依法治国要求的条件下,某些情况下不可避免会形成公众意识与司法的对抗。出现这种局面是非常可悲的,因为司法的功能就是化解矛盾、消除纠纷,而不是制造矛盾。消除这种司法与公众意见的紧张关系,必有一方作出让步。从现代司法特性来说,应树立司法的权威性,避免舆论劫持司法。但不是说司法可以专断,独裁的不讲理的司法是可怕的。司法的权威要靠说理来实现,以理服众。重要途径就是公开判决理由,对判决根据予以合理论证,使公众相信判决是合理的,从而接受判决。

  从长远来说,要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实现判决与公众意见在更高层次上的一致。现实生活中,绝对多数人不可能到庭旁听审判,公开说理清楚、论证充分的判决书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民众的法律意识会在具体的、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判例中培养起来。笔者相信,公开判决书的效果必定好过让民众研读枯燥无味的法律条文。

  判决书的论证和公开是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互动的重要途径。

  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信息沟通不足则是公认的事实。结果是,理论界对实务了解不足,相当多的学术研究华而不实,解决不了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往往是隔靴搔痒,抓不到点子上。判决书论证不足和不公开,导致学者缺乏了解实践的有效途径,是这种局面形成的重要原因。一些学者将为律师提供咨询作为了解疑难案例的重要途径,但不少案件中的专家论证意见遭到了舆论的猛烈抨击。我们当然不排除专家出于经济利益提供意见的可能性,但也不排除某些专家借此了解司法实践的动机。如果判决书公开,论证充分,可以方便得到案件信息的话,一些学者将失去辩解的借口,也可以维护那些真正的学者的声誉。

  判决书论证不足和不公开也阻碍了司法实务水平的提高。由于工作性质不同,一般司法人员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认真研究理论问题,时代的急剧变化使经验式司法远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理论界予以合理解释,甚至提出前瞻性的理论指引。现在,实务部门人员通过在职攻读学位已成风气,司法部门聘请学者作为专家咨询委员提供意见也很普遍。问题是,在学界对实务不了解或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法官在学校能学到什么样的知识,临时抱佛脚式的咨询有多少真知灼见,令人生疑。回顾这几年的司法改革,不乏理论论证不足、违背司法规律而无功而返的改革冲动。因而,公开说理清楚、论证充分的判决书对提高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水平均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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