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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下)
五、法院司法行政的配置
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影响法官工作环境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尽管它看上去在法院工作中并不占据中心地位,可是我们如果仔细考虑一种工作环境对于工作的影响程度,那么就不难想象法院司法行政的配置实际上也是“司法独立”的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
美国法院的司法行政有一个主要的制度,称司法会议。这一制度建立于1922年,又称“巡回法院资深法官会议”。一年一度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召集会议。其人员组成有联邦最高法院全体大法官(9位),联邦各巡回区法院的13位大法官,十二位美国地区法院法官,以及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的大法官。司法会议是在国家一级给联邦司法系统制定政策的机构,对美国法官行政管理局的工作进行督导。会议讨论和处理下列问题:国会授权法院确定的刑事和民事的审判程序规则,各联邦法院案件的审理情况;联邦法院经费概算;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延误问题以及加快进程的建议,关于司法效率问题及国会将颁布的法律的决议。除司法会议外,美国国会于1937年建立了两个独立的机构作为司法会议的执行机构:一是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一是巡回司法委员会。前者是为了集中管理司法行政的需要,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由专业行政人员组成,受司法会议领导,管理联邦法院的预算、人事、采购以及其它总务和辅助职能。巡回司法委员会有13个,由联邦最高法院、各巡回区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组成。委员会有两项主要职责:一是作为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监督机制,指导地方性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审查及支持各地区提出的任命新法官的请求以及批准地区法院就陪审团和审理过程的行政管理提交的计划。二是在司法系统的纪律检查方面担负主要责任。
中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的安排:在中国,法院司法行政问题在习惯上统称为法院的人、财、物问题,具体包括下列方面:法院业务经费的计划分配,法官及法院行政人员的录用、培训、报酬、待遇,法院工作条件(办公用房、法庭建设、法院装备、通讯工具等)。由于历史原因,这一方面的问题从1983年才开始逐步给予考虑。1982年中央、国务院决定,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自行管理。这是司法行政体制的一次改革。1983年中国最高法院向中央提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人、财、物方面情况的报告;1988年最高法院在年度报告中再次建议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定出一个系统的解决办法,把法院的经费和基本建设费用在国家和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单独列项,给予保证。指出用行政机关经费包干的办法,不可能解决法院的经费问题,同时提出,希望根据改革的精神,法院也能有用人(指选拔法官)的自主权。至今我们并没有统一的有关解决司法行政问题的专门制度。法院自筹经费弥补司法业务经费的短缺,通过积累诉讼费用或开办公司改革法院及法官待遇,导致法院寻求自身利益的现象。目前这一方面的问题已开始给予解决,这些问题并不直接涉及“司法权”制度的改革问题,应当不难解决。
六、法院制度中的问题和趋向
不论是美国,还是中国,司法的效率和公正先后开始受到公众怀疑,公众的不满开始增长,这也是法院的危机。司法改革的问题被提了出来:什么是法院?
美国法院在以下方面受到了责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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