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机构设置改革

时间:2023-05-01 04:11:0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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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执行机构设置改革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机构,它应当是一个司法机构,同时执行行为所具有的强制性、主动性特点表明执行机构具有浓郁的行政机构色彩。在我国目前司法权地方化很严重的情况下,应改革执行机构的设置,加重其所具有的行政机构色彩,即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管理、协调和领导,以此来对抗地方保护主义对公正执行的侵蚀,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赢得必要的机制空间。

  一、执行机构设置改革的原则

  执行机构设置改革的原则是指对现有执行机构设置进行改革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笔者认为,执行机构的设置改革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1、程序公正原则。公正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实体公正,是指实体法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利益相一致,以及法院所做的裁判能使每个人应得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程序公正,是指在法律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王利明先生对程序公正的内容作了比较科学的概括,他认为,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程序的合理性、程序的公开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民主性、程序的便利性和 及时性。执行机构是启动执行程序的主体,其设置及运作应当遵循程序公正的原则,也就是执行机构的内部运作,必须保证执行中裁判者的独立和公正,执行机构的运作程序必须具有合理性、公开性、平等性、民主性、便利性和及时性。

  2、司法效率原则。“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执行机构设置改革必须以保障执行程序的快速高效运作,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及时实现为前提。

  3、权力制衡原则。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之间要分权制衡,相互制约,相互配合,从根本上扭转现行执行运作机制中一个案件一个执行员一执到底,执行员裁量权太集中,执行任意性太强,监督制约不力导致人民群众不满意的被动局面。

  4、审执分立原则。我国法院系统多年的理论探索和司法实践表明,审执分立既能保证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也能保证执行程序的独立性,能有效防止审执合一给一方当事人可能带来的利益上的损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措施。审执分立原则要求不仅案件审判和执行要分立(人民法庭亦应如此),在执行中的裁决权与实施权也必须分立。

  5、节约司法成本原则。司法成本过高是我国各级法院执行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疑难案件执行成本高,由于机制上的原因,执行人员为完成案件执结任务,总是力图执结容易执行的案件,疑难案件往往换一个又一个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去一次又一次,发现难以执行就搁置下来,浅尝辄止,而不是深入分析案情,找合适的执行方法去执行,最终导致案件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行成本越来越高;被执行人在外地的案件执行成本高,法院迫于当地党委政府“为企业保驾护航”的压力,数次前往外地执行,由于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使案件执行的难度不断提升,执行成本也不断增高。节约司法成本原则要求我们在改革执行机构设置时,必须优化执行组织,实行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协调一致,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

  二、执行机构的职能

  建立统一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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