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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1-10-01 14:45:3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一审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所提出的裁判文书改革重点和具体要求,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判决条文言简意赅、无懈可击,树立司法权威,实现民事审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但是实践中的一些民事裁判文书,并不符合最高法院要求,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问题,笔者拟针对一些实际具体的问题进行点滴归纳,以就教于各位同仁。

  一、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的瑕疵

  (一)有些裁判文书未反映案件受理的时间及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的概况。裁判文书是对整个民事诉讼的归纳和总结,不管是当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裁判文书,都应当看懂整个诉讼活动情况。从立案时间可以知道案件审理的时间限期,了解审判效率的高低。如婚姻案件开庭之前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否感情破裂作一个初步了解。庭前是否交换证据,对对方举证的意见及是否提出延期举证、是否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等,这些程序性事项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的前提条件。

  (二)部分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辩称未加概括,方言、土语、口语太严重。有的当事人未找律师书写起诉书,起诉的内容和主张全是方言土语,主审人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把当事人的诉称高度概括,不要原文照抄,这样才能既不失当事人的本意,又使当事人的主张有条理有次序,让人能看明白。

  (三)另一些裁判文书叙事不清晰,没有逻辑性。认定案件的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或者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认定,或者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先把损害的原因、经过、后果叙述清楚,由于当事人主要请求是赔偿,所以要把损害后果详写,如何时住院、出院、诊断的结果,是否构成伤残,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外出购药是否得到医疗机构的准许,是否需要护工、补充营养等进行认定,这些细节都关系到赔偿的范围数额及依据。如果案件事实有纵向和横向,一般要先纵向、后横向。例如需要认定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采用“另查明”的方法来认定,即某地上年度平均生活费、年或日平均收入、最低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等要据实认定。受害人有几个需要扶养或抚养的人、年龄、需要扶养或抚养期间及标准等也要认定清楚。如果把“另查明”的事实与案件发生的事实一块儿认定显得层次不清,让人看了不明白。另外,在认定事实时法官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案件认定的事实就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它应该是客观的,或者尽量与客观事实接近和吻合。

  (四)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进行具体概括或罗列。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判决结果就站不住脚。案件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可能与当时的客观事实不太一致,当然我们追求的是法律事实尽可能的与客观事实一致,但鉴于证据的获取不一定全面和充分,而法律上的事实是由证据来印证的,所以应当允许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现象的存在。裁判文书不管是先列举双方提供的证据,通过庭审质证,然后认定案件的事实,还是事实认定之后再列举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只要把案件的事实叙述清楚,又有证据证明即可。不管是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格式(新的、老的、简易的或普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证据罗列清晰,让人看了明白,这样就可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有力的目的。

  (五)文书论理部分不充分,还有的文书“不讲理”。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精髓。裁判文书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论理部分。论理部分也是体现一个人的法律知识和写作水平及技巧好坏的标准。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在论理上通常都层次清晰,说理充分透彻。详细说明当事人请求支持的理由,不支持的原因,引“法”讲“理”,使赢的当事人清清楚楚,输的当事人明明白白。例如审理合同案件,首先应对合同进行定性,然后对合同的效力及其理由进行认定,实际上也是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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