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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司法制度考量(下)
四、民事生效判决的执行体制
德国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统一由初级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负责执行(法官不负责执行),司法行政人员由司法部任命。具体执行程序是:各法院法官作出生效判决后,将判决书副本报请本级法院院长转交初级法院的司法助理员或执行员执行。初级法院的司法助理员或执行员必须根据胜诉方或债权人申请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有三种强制执行方式。一种是部分扣押工资,另一种是查封或拍卖不动产。这两种财产的强制执行都由司法助理员负责。还有一种是扣押动产(如汽车等),由州司法部长聘用并授权其行使一定公权力的执行员负责,执行员按法律规定收取执行费。在民事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有异议的,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助理员和执行员疏于执行,当事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助理员和执行员在执行中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国家将按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国,绝大多数败诉方会自动执行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如其不执行,胜诉方可申请执达员执行。若败诉方仍不执行,执达员则向法官申请批准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败诉方工资、财产。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申请执行方只能等到其有财产时才能执行到位(法国法律规定执行期可达30年)。执达员同公证员类似,经过复杂考试和特殊培训,由司法部长签署政令任命,受司法部长授权行使一部分公权力。执达员按法律规定收取执行费。
五、刑罚的执行和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特殊人员的处置
(一)德、法两国对轻罪罪犯的处置
德国对轻罪罪犯,70%判处财产刑,20%判处自由刑并缓刑,只有10%判处自由刑并立即执行。对这10%被判处自由刑并立即执行的轻罪罪犯,一部分送开放式监狱执行,罪犯白天出去工作,晚上回监狱睡觉;一部分送封闭式监狱执行。在开放式监狱执行的罪犯,如违反监规(例如携带毒品回监狱、逃跑等),则被转入封闭式监狱关押;在封闭式监狱执行的罪犯,若经过一段时间改造,成效明显且不会逃跑,则可被转入开放式监狱完成剩余刑期。
法国对轻罪罪犯可判处收监、收监缓期执行。被判缓期执行的,常附带有18个月、2年或3年的考验期,考验期内轻罪罪犯要承担刑罚适用法官选择要求其履行的禁止进酒馆、赔偿受害人、禁止出国、参加公益劳动等义务。受刑罚适用法官委托负责监管的人员要定期向刑罚适用法官报告情况,若被监管人在考验期内没能履行义务,刑罚适用法官视情况结束其考验期并将其收监。对收监罪犯,刑罚适用法官随时了解情况,召集由刑罚适用法官、检察官、监狱长组成的监狱委员会会议,根据罪犯表现,决定是否给其每年3个月内的减刑、减多少刑,是否给其假释。
(二)德国对有现实危险性的刑满罪犯和精神病人的保安处置
德国对累犯、惯犯等有犯罪习性,执行主刑后仍有社会危害性的人处以保安监置,继续在监狱限制其人身自由。法官在宣判主刑的同时,参考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社区的意见作出保安监置决定;主刑执行完毕后,经过法官的再次评估确认才将保安监置决定付诸执行。法官每两年审核一次,决定是否需要延长,保安监置没有时间限制。
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经法庭调查证实确属精神病患者,且犯罪行为与其精神状态有密切联系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是放任不管,若其仍有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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