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陪审制 保障审判机关司法公正

时间:2023-05-01 04:08:0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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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陪审制 保障审判机关司法公正

  陪审制在现代司法中的作用

  陪审制,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陪审制是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机制,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陪审制是当代西方,特别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审判制度之一,它是孟德斯鸠权力制衡理论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运用。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司法的民主化,有利于民主法制的建设,所以英、美等国的陪审团被称为一所民主学校。在我国,人民陪审制虽未像西方那样受到特别的重视,但随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其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正日趋凸现。具体分析起来,陪审制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一)陪审制度具有政治民主价值,与人民主权原则紧密相连。陪审制和选举制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两个重要的直接结果,也是它的最终结果,它们两者在实现多数统治的政治理念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缺一不可。历史表明,在人民主权原则得到真正尊重的时候,陪审制也就获得了考虑和重视;在人民主权原则只能得到虚假的肯定或者被抛弃到九霄云外的时候,陪审制也必将受到削弱、虚化或者摒弃。“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作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

  陪审制是如何体现人民主权的民主价值的呢?我国法学家汤维建指出:“那就是通过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位置,由此使人民感到自己介入到了政府之中,而将政府看成是与人民相融合的统治机构和形式,不将他看作为一种异己的产物了。选举制是把人民连接起来的第一道桥梁,陪审制则是使人民和政府处在经常性的沟通状态的另一道桥梁。有了这两道桥梁,人民认为自己是介入到政府中的人民,而政府则认为自己是存活于人民中的政府。上情得以下达,民意得以上通;人民以政府为依托,政府以人民为源泉。”公民参加审判并享有不亚于法官的权力,即显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观念,即民主的法律。审判工作不再由审判人员包办而成为全体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公职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显然有助于人民民主意识的深化。

  (二)陪审制度是一种有效、周密的裁判制约制度,具有权力制衡的价值,它的运用有利于促进司法的独立、增强司法民主、保障裁判公正。任何权力如不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司法也同样如此。从狭义上看,权力制衡的价值是指陪审制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进行制约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它所针对的对象是法官。在西方陪审制中,陪审团制约、监督着法官。审判过程中的定案、量刑都非法官一个人说了算,陪审团具有独立于法官的事实认定的权力。只要初审法官使用陪审制,上诉法院不再审查事实问题,也不再接受新的证据。另一方面,法官也制约着陪审团。陪审团对法律的理解,对案情的把握,都要接受法官的指导,即“喻示”。同时陪审团的裁决若与法官指引适用的法律相差甚远,法官亦可上诉。这就从根本上克服了权力垄断,也就克服了因垄断而导致的法官独断专行、贪赃枉法等弊端。同时,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能够更广泛地代表公众的意见,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

  (三)陪审制使普通公民参加审判,缩小了法官的权限,标志着民众对司法权的分割,减少了审判徇私舞弊的可能,防止司法腐败。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之一就是诉讼程序的“暗箱操作”和缺少制约与监督。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对诉讼活动的参与,使职业法官的一切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督,从而使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以美国为例,陪审团成员来自社会上各种非专业人员,是通过人口统计、税收和选举名单由电脑任意选出的,只要年满18周岁,无犯罪劣迹,就有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的备选人员。同时陪审团成员还须经法官及双方律师的严格质疑,以排除任何与诉讼参与人有特殊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人员。这种随机选取陪审团成员,且法官与陪审团的权力相对分离的机制,就使当事人难以通过单独贿赂法官或陪审团成员而达到个人目的。陪审团和法官权力的相互独立,在很大程度上就遏止了司法审判中法官的独断专行,也使最容易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权力失去了谋私的可能性,从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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