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

时间:2023-05-01 04:07:5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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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

  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

  关 键 词: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司法独立

  建立法治社会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徒法不足自行”,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立法的完善,还须有科学的司法体制相配套和卓越的执法队伍作为实践主体基础。中国是一个正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后发展国家,其市场改革业已启动,立法体制也逐渐步入正轨。在这种情况下,培养现代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已成为迫切需要,而培养司法队伍又必须以培养现代法官队伍为第一目标。本文拟对法官现代化的内涵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加以考察,并对中国法官队伍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以资探讨。

  一、法官的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

  现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形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虽然法官职业早在崇尚自然理性和朴素法治精神的古希腊已具雏形,但直到近代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以个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结构的形成,法官职业才在量与质两个层面上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宪政民主由理念走向制度。为了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西方各国无不确立了体系完备的审判组织,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培养选任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实现了法官队伍的现代化,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所谓法官队伍的现代化,就是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及在专业化和职业化基础上形成的法官素质的均衡化与趋同化,即法官的同质化。

  (一)法官的专业化

  我国台湾学者刘清波先生在论述“如何缔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时将法官素质概括为三个条件即知、德、才,其中的“知”与“才”分别代表“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与“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1]笔者赞赏这一精辟概括,并认为知与才的完美实现必须以专业化的训练为基础,专业化是法官现代化的第一特征。

  1 法官专业化的内涵

  法官专业化是指任何成为法官的人都必须经由严格系统的法律研习训练,并且达到国家认可的业务素质标准。具体而言,任何公民若要获得法官资格,首先应从大学法科获法学学士以上学位,然后经过一定期限的实务训练,拥有相当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社会经验, 才可被选任为法官。在法官专业标准的要求上,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侧重点不尽相同。前者十分注重法官的律师执业经历,后者则强调法官资格考试与职业见习的重要性。美国公民成为联邦法官之前,必须先从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法律职业博士)学位,然后经过考试成为律师,拥有六年以上的律师生涯。在英国,担任除治安法官外的地方法院法官必须拥有至少七年的出庭律师经历,而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则必须拥有至少十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是取得法官资格的首要条件,但这还远远不够。德国的大学法科毕业生若要取得法官资格,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第一次司法考试是在大学法学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结束之际,通过者接受两年的培训,再参加注重实际能力的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者方可获得见习法官资格。在日本,欲成为法官的大学法科毕业生首先要参加淘汰率高达95%以上的第一次司法考试,过关者再参加司法考试委员会主持的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后成为司法研修员,在司法研修所研习两年后参加第三次司法考试,通过者方能获得见习法官资格。见习法官工作满五年以上,才能够取得法官资格。经过三次严格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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