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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与反思
[摘 要]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提出与构建才刚刚起步。构建一个与现代化法治相契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的关键。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本文试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性质、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其构建途径提出了若干见解。
[关键词]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
罗马法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出现了一批法学家和法律顾问,他们专门负责解答诉讼当事人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并通过回答这些实践中的问题对法律进行解答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一般性的理论,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的系统知识。这一批法学家和法律顾问就成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原始内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由此滥觞。它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明细化的必然结果与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变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容也随之有所变化。我国在法制改革和法治进程中,强调法律制度律构的同时。,也更加重视法律运作者的职业化造就,使法律职业内部不同部门的法律工作是各自独立的完全不同类型的法律工作,从而承担法治的重托,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和性质界定
1.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涵的界定
对于职业,韦伯在《法律与价值》一书中指出:“职业不仅是一个赖以谋生的手段,它也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1]现代汉语词典把“共同体”定位于: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2]那么,不言而喻,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指以法律连接起来的具有相同的语言、知识背景、专业层次的人们结成的职业集体,又可简称为法共体。当然,在不同国家,它的具体含义和范围有所不同。
在西方国家,它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法学教师、公证人员、律师以及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也有时它专指律师。在我国学术界,由于确认条件和标准的不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也并不一致。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讲,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法学教师、法学研究人员;狭义上讲,它专门指从事执法、司法的工作人员(我们通常所谓的公检法人员)。
以笔者之见,鉴于“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属性以及传统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不妨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如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人。他们有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气质。使受过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法律人”构成一个独立的共同体即法律职业共同体。
大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人员被划归法律职业共同体并无异议,对于法学学者就不那么“苟同”了。其实,如果我们把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们看作是法律的严格解释者,他们所关心的是法律事实上是怎样,那么法学学者就是法律宗旨的探求者,他们所关心的是法律应该怎样,他所做的就是尽自己的力量去探索,正确地使用法律的术语提出自己的看法,使法律的原则和正义保持一致,使法律尽可能确定并必须正义。如果说生命会因为灵魂的升华而灿烂,那么法律也会因为思想的飞跃而进步。一部富于先进观念的法典所带给人们的,决不仅仅是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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