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证据的举证、认证

时间:2023-05-01 04:04:3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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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证据的举证、认证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审理的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主要有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主要是因侵犯网络上传播的作品著作权引起的侵权纠纷案)、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因域名注册、使用引发的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其他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引导当事人对其主张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法院对有关证据如何进行质证、认证,从而准确认定事实是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难点问题。本文旨在对此作一些抛砖引玉的研究和探讨。

  一、网络案件证据的特点

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证据的举证、认证

  网络案件中的证据多为计算机数据,计算机数据属于数据电讯(又称“数据电文”)与传统的证据类型相比较,具有精密性、隐蔽性、脆弱性、多媒体性。

  1.精密性。计算机数据以技术为依托,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传统证据中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比较准确,故具有精密性。

  2.脆弱性。由于计算机信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如果有人故意或者因为差错对计算机数据进行截收、截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也较难查清。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或者供电系统、通讯网络故障等环境和技术原因,都会使计算机数据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此外,网络案件中的证据大多数是以光电信号的形式储存,使得变更、毁灭证据较为便利,同样不易被察觉。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远程操作计算机、破坏和修改计算机数据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计算机数据的这种脆弱性,使得其作为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受到威胁。

  3.非直观性。又称隐蔽性。计算机证据在存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的编码来传递。因此,它是“无纸”型的,一切文件和信息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与传统的主要以有形“纸介”为基础的证据相比较,具有较强的非直观性。计算机数据的这种隐蔽性使得网络案件的证据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关联性,按常规手段难以确定。

  4.多媒体性。计算机数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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