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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第三人
诉讼第三人是随着民事交往日益复杂,法院解决纠纷功能的相应增强,在更注重保护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诉的利益的情况下,由司法实践和诉讼法学理论共同探索的产物。近几年来,司法改革向着诉讼程序规范化方向前进,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进一步受到法院和当事人的认同。在这个背景下,诉讼第三人制度凸显出其规则简单、标准模糊、忽视第三人权利、存在法律漏洞等问题,亟待改革。合理的方式应该是检讨现行立法,以诉讼第三人真正享有诉权和三方诉讼结构中的主体地位为目标,在参考国外相关立法与理论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市民法律素质和司法资源现状,构建起与其它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诉讼第三人制度。一、构建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两个先决问题
诉讼第三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十分简洁,也正因为此,在理论界有关争议较多,实践操作也不一致。当我们努力在此基础上设计一套更为完善的体系时,应该注意选择改革的切入点,即从哪些方面入手进行修改和调整,所选择的切入点必须具有基础性价值,对它的正确定位将是分析其他问题的前提条件。其次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有贯穿始终的核心价值,这样才能使各部分得以统一、整合,民事诉讼制度也是如此。
(一)切入点-诉讼标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构成一个特定的诉的本质构成要素,它是当事人诉争和法院裁判的对象,是诉讼程序进行和既判力产生的基础;诉讼标的还是认定第三人是否适格的标准,因为第三人参诉的根据就是与本诉诉讼标的有某种关系;另外诉讼标的是分析诉的合并的标准,这对确定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重要意义,故而,将诉讼标的做为诉讼第三人改革的切入点是合理的,也符合诉讼法理论的逻辑关系。
关于诉讼标的概念,存在众多的学说,其中最主要的是两个相互对立的观点。一是权利主张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或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一是审判要求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要求,是其表示希望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果,并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1)这两种理论的根本分歧点在于,基于同一事实,就同一目的发生几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或形成权时,依据权利主张说当事人有多个请求权可供主张,这就存在一个案件有多个诉讼标的并立的问题。审判要求说正是针对前者的这个缺陷,将诉讼标的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严格区别,从纯粹诉讼法的观点来把握和理解。
权利主张说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笔者也赞同此说,据此,诉讼标的被定义为:“原告为确定其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或者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效,而希望法院加以裁判的具体内容。”(2)针对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遇到的尴尬,我认为这是民事实体法的任务,即应设立必要的请求权竞合制度,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合同法》已在这方面走出可喜的一步,其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解决了最为常见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护实体权利,法官也是依据实体法进行裁判,所以说诉讼标的与实体法没有关系的观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3)
标的物与诉讼标的在概念形成上相似,但涵义完全不同。标的物属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畴,但行为、财产权利、人身利益,甚至是法律关系本身都可以做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4)因此标的物是对具有物理属性、财产属性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的抽象。诉讼标的是构成特定之诉所必不可少的,标的物则不然。我们不能用对标的物的权利主张来代替诉讼标的的概念。
(二)核心价值-三方诉讼结构的平衡
一般的诉讼结构是法院、原告和被告组成的“三角形”。虽然由于第三人的参诉使其具有特殊性,改革也必须考虑到这种特殊性,但确保该一般诉讼结构正常、合理运行的基本规则仍然是我们求得程序公正所必须遵循的。
1、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诉权就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权利。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就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所以说诉权是纯粹程序意义上的,笔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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