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新动向

时间:2023-05-01 04:01:08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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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新动向

  「摘要」在德国,由于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公司的控制股东(商业银行)左右着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如何防止控制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便成为德国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为了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并增强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以达到强化对公司中小股东保护的目的,德国政府最近对其公司治理机制进行了一系列革新。本文就其革新的核心内容进行简要的评述。

  「关键词」德国公司法;公司治理;股东;董事会;监事会

德国公司治理改革的新动向

  在德国,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银行作为公司的控制股东,拥有足够的信息、专业知识和经验,有能力并且有动力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控,因此,从控制股东(银行)的角度看,这种少数控制股东体制有力地削减防止公司经营者从事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道德危险行为的代理成本,并促进公司的长期经营战略。但它也潜藏着另一种严重的道德危险问题,即控制股东经常凭借对公司的控制权,倾轧非控制股东,损害非控制股东的利益。因此,如何防止控制股东侵害一般股东利益,就成为德国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

  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德国几家大公司经营不善而引发的危机,使投资者丧失了对公司经营和股票市场的信心,进而削弱了德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公司遇到的危机引起了德国各界的关注。无论是从事公司治理研究的学者,这是致力于公司治理实践的企业家阶层,乃至德国政府,都意识到危机的重要根源是银行等大股东的长期控制,造成公司运营透明度不高和对一般股东保护乏力,进而使公司的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因此必须对公司治理机制进行改革。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德国联邦政府于2002年夏季提出了公司治理改革的10点计划。在此基础上,2003年2月15日,德国联邦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共同提出了《联邦政府改善公司治理的措施目录》(此处最好能够注明其英文名称,以下简称《目录》),此后又颁布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German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以下简称《准则》)。本文简要介绍《目录》和《准则》提出的改革措施。

  一、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由于德国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公司大量股份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或者通过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方式由其他公司所持有。这些作为大股东的银行和公司通常会派出自己的人员担任其所持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作为大股东的商业银行和持股公司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并不是公司的经营者侵害公司所有者的问题,而是强势大股东侵害弱势中小股东的问题,即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

  德国股份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诸多可经由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并监督董事会等经营者的权利,但此等集体股东权的行使,系由股东会以多数决方式来决定,从而当控制股东通过金字塔持股或交叉持股控制股东会表决动向时,试图以此等股东权的行使来监控公司经营者,是很难奏效的。为了弥补股东大会的不足,《目录》和《准则》提出了强化股东以个人或少数股东身份监督经营者的措施:

  1、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的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它们必须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控制权。如果控制股东不当行使控制权而损害公司和非控制股东的利益时,控制股东对公司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控制股东左右着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管理层,公司一般不会主动向他们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维护非控制股东的合法权益,赋予公司股东代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利益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股东代公司提起诉讼的制度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它是平衡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但是,德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1)诉讼适格门槛过高。德国股份公避法第147条规定,股份总计达到基本资本的十分之一或其股票的票面价值达到100万欧元的股东才有资格向法院申请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一般股东持股数量相当有限,很难达到这一苛刻的要求,且通过集中多个股东的股份以满足此一持股数量的要求,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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