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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信息化时代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小到信用卡、智能卡的使用,通过电子信箱的通讯,通过因特网的小宗交易;大到电子数据交换(EDI)、政府机构的文件管理,以及扑面而来的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现代电子商务,使得难以数计的传统术语被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在诉讼领域,自从计算机步入社会生活之时起,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就已经存在。计算机在政府部门、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制作文件、保存档案、交易、通讯中被广泛、频繁地使用,使这种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在信息化时代将成为发现真实的重要途径。诉讼正义,究其实质,就是要创设一种发现真实的最佳程序。如果要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或保有权利,就必须按照程序的要求保存和提供证据。界碑、契约、DNA测试、电子证据等诸如此类的事物的产生,无不是为满足法定程序对证据的要求。罗森贝克所言“证据是诉讼的脊梁”,一方面在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暗示了通过证据制度的完善无限接近司法公正的路径。证据制度完善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要使证据制度适应时代的要求。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的特有属性无疑给通过完善证据制度迈向司法公正的进程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电子证据:一个有待界定的术语
上文提到的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形式,在很多场合已经被电子证据一词所替代。电子证据(ELECTRONIC ENIDENCE)一词自被使用以来,在全球范围就是一个被赋予多种意义,显得有些混乱的术语。美国学者古尔柏。乔丹在其用于指导在法律程序中使用音频、视频记录的著作《电子证据》中认为,在电子环境中,从证据、技术或法庭的角度,音频或视频记录可以清晰而又易于理解地提供信息。电子证据是为那些在实践中使用、提供或面临此类电子记录的人们设计的。这种把音频、视频记录视为电子证据的观点,从技术的角度看并无不妥。谁又能否认电视、电话、VCD播放器、录音、录象设备不是电子产品呢?
然而,美国档案学专家戴维。 比尔曼和加拿大证据法学家艾伦。戈哈坦与古尔柏。乔丹持截然不同的观点。戴维。 比尔曼在其阐述档案管理如何在数字化时代实现其凭证价值的著作《电子证据—-当代机构的文件管理战略》中,提出电子证据是与由计算机系统产生的电子文件等同的概念。艾伦。戈哈坦在其著作《电子证据》中认为计算机技术革新了当事人处理信息、经营业务的方式。与日俱增的重要商业信息通过电子计算机被产生、存储、并用于交流。一些在诉讼和刑事检控中极为有用的信息不再被打印在纸上、用纸质文件保存,而是在计算机系统中或以计算机可读的形式保存。随着对计算机的依赖性的增长,律师们开始认识到这些存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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