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法在民商事审判中之运用

时间:2023-05-01 04:01:2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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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法在民商事审判中之运用

  我们知道当事人发生私权纷争,请求法院裁判(法律效果)时,为使审判之结果更趋合理,法院进行法律判断时,通常是运用三段论法,即以法律法规为大前提,具体确定的事实为小前提,来推论法律法规效果的有无为结论的法则,作为法律判断的程式。但是,实际的运作并不是这么简单,因为仅是这样简单运作的话起码有两个问题解决不了,一是事实真伪不明时怎么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法律法规发生该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事实不相符时怎么办?因此说法官还有许多工作要自己做或引导当事人来完成。通常要灵活运用三段论法作为法律判断的程式,由此可以看出其重要性。

  三段论法在审判中运用

  (一)推导裁判结果,即以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推导裁判结果。下面我们再来分析“以法律法规为大前提,具体确定的事实为小前提,来推论法律法规效果的有无为结论的法则,作为法律判断的程式”这句话,大前提是法律法规(逻辑上必须遵循:如果即假定部分-则即处理部分-否则即制裁部分)以合同法为例,如果即假定部分是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则即处理部分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安排-否则即制裁部分是指合同成立、生效要件不具备或合同生效后一方或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小前提是具体确定的事实即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和一方或双方违约,结论是应承担的责任。不难看出这个三段论的结构形式:大前提为所有合同成立、生效要件不具备或合同生效后一方或双方违约均应承担的责任即所有M都是P;小前提为所有具体确定的事实是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和一方或双方违约即所有S都是M;结论是应承担的责任即所以所有S都是P.这个三段论的结构形式只是第一格中的一个式即AAA式。

  (二)确定待证事实(制裁部分或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排除免于证明的事实,确定证明对象;排除当事人主张的与案件无关的事实。用上述AAA式这个式正如前文提到的起码有两个问题解决不了,一是事实真伪不明时怎么办?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法律法规发生该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事实不相符时怎么办?理由是无法适用。笔者认为,法官审判案件的程序应该是:法官应该首先分析原告(包括反诉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这种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标的即诉讼的对象,他是有区别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即大家平时所讲的诉讼请求而独立存在的请求 ),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则首先要看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后要找出调整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再进行法律解释确定若制裁部分成立就需要满足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即要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请求应确定被告的行为或出现的事件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这里的满足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就是所谓的制裁部分或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接着确定证明对象、分配证明责任、举证证明证明对象确定事实,要看案件事实是否具备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具备则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则不用承担责任。

  从这个程序来看,很显然大前提是制裁部分成立就需要满足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或者说如果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就都要受到制裁,即要是否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请求应确定被告的行为或出现的事件是否违反假定部分、处理部分内容或与其不符,即P-M或M-P均可以;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具备或不具备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S-M;结论是如果具备则被告承担责任,不具备则不用承担责任,即S-P.这就包括了三段论中的第一、二格。同时也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一是事实真伪不明时,根据分配的证明责任,谁不能完成证明责任谁败诉;二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法律法规发生该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事实不相符时,确定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案件无关,予以排除。而上述这个三段论程式与证据又有什么关系呢?关系太大了,它是确定证明对象的关键,通过运用上述这个三段论程式,其大前提就可以确定实体法的法律要件,排除免于证明的事实,就是实体部分的证明对象;其次,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案件无关,予以排除,提高诉讼效率。

  我们知道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外乎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而其诉讼请求大多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就是确认之诉也只有少数是为了防止纠纷出现,仅要求确认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义务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给当事人指出依法行动的标准,而大多是以确认成为具体请求权即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变更之诉同样是这样)。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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