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的方式

时间:2023-05-01 04:01:12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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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治的方式

  什么才是真正的法治?如何构建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的基础或者说法治的本质又是什么?我国法学界虽有纷繁而深入的探究,但尚未有较为统一、明确的观点。这些问题在国外法学界也是长期争论不休。天津师范大学韩志红教授在《中国律师》1999年第10、11、12期上发表的《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新途径》一文另辟蹊径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推进法治的新思路。韩文虽然没有正面直接回答法治的本质是什么等诸问题,但却围绕法治的核心问题──制约政府权力──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构建法治社会的民治途径,这比回答法治基本问题的纯理论文章更具释疑作用,更具推进性和启发性。笔者深受启发,在此试陈管见,以此推进公益诉讼早日成为现实的法制。

  一、法治的本质是民治

  有人说,法治首先是“治官”,而不是“治民”,这是目前较为流行的一种说法,常见诸于大报大刊。毫无疑问,这一说法比过去的官本位思想、权力本位意识、人治观念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更加接近了法的本质,符合现代法治的控权、限权理念,已经触及到了法治的核心问题。但是,仍然是不彻底的,它没有真正反映法治的本质。“治官”一词所隐含的主语仍然是“官”,谁来治官呢?仍然是官本身。不容置疑,古今中外已有大量的政治学、法理学论著论证,以官来治官仍然是不彻底的、靠不住的,难免产生假治、官官相护的现象。“治官”一说在有意无意中将法治转换成官治,必然会使法治滑入人治的泥淖。这种看似很现代、很法治的说法内心深处仍然是以官本位为基础的,是伪法治,法律仅仅是“官治”的工具而已。而法律工具论随时有可能为权力专横、独裁统治大开绿灯,希特勒发动侵略战争、迫害犹太人都是依据其制定的法律进行的。所以,法治不仅要治官,而且不能由官来治官。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所述:“我们所说的法治,不应是治民,而应是民治,就是人民当家人作主治理国家”。“民治”二字精练而深刻地揭示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主语应当是民而不是官,治官要靠民而不能是官自己。只有由民来治官,治官才会彻底,才有可能形成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民治之说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一致的。

  从现成的社会主义理论资源中,我们可以轻松而清晰地提炼出民治的内涵。所渭民治,主要包括三层含意:一、法律本身来源于人民的权利,是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二、国家的一切权力起源于人民的权利,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起源于人民,经人民选举产生。它们的一切行为都要受法律调整,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不得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三、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国家,人民不仅是立法主体,更应当是实施法律的主体。人民群众、公民个人不仅是法律的遵守者,更是法律的执行者、监督者。只有在广大人民群众拥有足够的权力,能够成为真正的法律执行主体、监督主体时,我们的法治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建成。对于人民群众的守法义务、监督权力,我们历来有比较一致的认识。而对于人民群众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执行主体,学界则少有此识,对于人民群众的执法主体资格鲜有论及。我们历来只强调人民群众的守法义务,强调培养广大公民的守法意识,而很少强调人民群众是执法主体,更不要说培养人民群众的执法意识了。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权力脱离了人民之手,变成了对人民的单方面强制。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与神圣绝不是只要广大公民遵纪守法就行了。

  客观地讲,党和国家历来是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制度基础的,政治理论上的宣传亦从未有过中断。或许是几千年来一以贯之的官治传统,根深蒂固的治民情结潜移默化的影响,我们的法制建设重心一直放在“官治”上,致力建构严格有序、高效廉洁的政府治理机构。从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机构改革历程来看,中央的匠心一直放在政府这一头(剃头担子一头热)。而对于建构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法律制度则着墨不多,几乎没有提供安全、方便的公民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渠道、方法。“许多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人们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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