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时间:2023-05-01 04:01:1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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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规律表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业结构也将逐渐演变,国民经济的中心将依次从农业部门转向工业部门,再转向服务业部门。战后,尤其是80年代以来,服务业在国民经济的比重不断上升,在世界经济中逐渐起主导作用。所以,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国际直接投资得以迅速发展,因此要求减少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实现投资自由化。[1]在另一方面,由于服务贸易,尤其是通过资本流动实现的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涉及关系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政治与文化等敏感问题,在国际投资法中被视为“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而对外资进入实际情况实行禁止或限制。二者形成矛盾。因此各国通过修订外资法、及签署双边条约和缔结公约层次上消除或减少“合理例外”。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与实现的迫切和必要体现在国际投资法的变化中,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特征就是减少对外投资的限制,主要是服务贸易的市场的开放,以促进外国投资的发展。

  80年代以前的状况

  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对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除国际法上规定的例外外,都享有排他的管辖权。[2]据此,主权国家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绝对的管辖权和监督权。资本输入国作为主权国家,能规定其领域内有关财产取得和转移的一切事物,而且有权决定其境内法人和自然人从事经济活动,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非法行为。[3] 所以在外国投资范围内,对外国人的商业活动范围,加以一定的限制,入对某些企业不准外国人经营,只允许本国政府经营,或本国国民经营,或本国国民的经营管理,或外国人可以参加某种企业,但参与权或股权需低于本国国民等等。这也并不违反国际法原则,而且是国际法所公认的合理例外。[4]

  各国外资法一般都不在资本输入国所有经济领域内对外国投资者给与完全的国民待遇。资本输入国为了确保外国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必须对外国投资的范围加以限定。一方面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部门保留在政府和国民手中,另一方面,将外资引导到本国亟待发展的行业和部门,使外国投资于本国经济发展目标一致。因此,各国采用法律规定,或发布投资指导目录,货采用许可证的方式,允许或鼓励那些产业部门投资,限制或禁止那些产业部门投资。。

  这些限制或禁止的产业部门,可以说主要是服务贸易的部门。[5] 由于服务贸易,尤其是通过资本流动实现的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涉及一些直接关系国家主权与经济安全、政治与文化等敏感问题。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现实很强的垄断性。[6] 也就是说,由各国政府几乎拥有完全垄断性质的,或给与特许经营的公共事业,如城市供电、供水、燃气、公交、地铁或产业如邮政、电信广播、电视、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某些基础产业如车站、机场、码头,[7] 在80年代末以前,几乎都是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8]限制或禁止投资的措施范围很广,主要是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措施,这一类措施是开业权问题,它是对进入各国建立各类服务性公司和机构加以限制或管制,乃至禁止。从限制和禁止的措施看,具体包括:1、对于国内特定的服务业部门或公司,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2、对服务业投资的地域限制;3、对服务业投资的公司数量限制。

  发达国家外资准入限制的范围较小。外资禁入的范围主要有国防军事、通讯、宣传部门、公用事业、交通、银行等。如美国在通讯、航空运输、沿海运输、水电、原子能、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做了限制性规定。发展中国家一般对在本国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重点保护的服务贸易行业进行禁止或限制,如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凡对国家至关重要的事业、企业并关系到多数国民的生命者,如港湾、公用发配电、通信、海空运输公用铁路等,不允许外资全面控制。泰国外资法禁止向政府专营的武器、烟草、铁道、港口、国内民航等部门的投资,凡属限制外国投资的部门,外资一般只占少数股权,而且需经过严格审查。 巴西禁止外资在航空沿海运输、新闻、电力等部门投资。

  80年代末期后的变化

  由于国家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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