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产品

时间:2023-05-01 04:01:0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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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产品

  伯纳德·施瓦茨说:“我们都是法律的用户。我们享用的这种产品的质量,在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环节上,都直接影响着我们。”在法治社会,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国家等社会主体对法律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就是法治生活方式的表现过程。换句话说,法治就是各社会主体生产、消费法律产品的一种普遍性的生活方式。法律产品,可分为初级法律产品和最终法律产品。

  一、初级法律产品

论法律产品

  初级法律产品是指处于准备阶段、尚未直接影响法律消费者生活的法律产品,即各类法律规范、法律机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手段(实用设备和象征标识)。初级法律产品可以被称作法律制度。

  作为初级法律产品的法律制度应具备以下三大要素:第一,有一整套体系化的法律规范;第二,有一个由内化了法律规范的特定角色集团(即主体体系)主持法律规范的生成和复现;第三,有一套按照法律规范生成、复现要求配置的手段(指实用设备和象征标识)。

  法律制度不是这三大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它们的有机构成,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主体体系行动的依据;法律制度主体体系主持法律制度从社会结构中分化(即生成),又主持法律制度复现于社会结构;主体体系和法律规范均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手段,没有物质设备和象征标识,法律制度无法生成和延续,也无法协调活动,但手段体系只能依照法律规范配置,只能由承担特定角色的人及其机构(主体体系)管理、控制和使用。法律制度,就是国家根据维护和发展社会秩序的需要组织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范化的活动体系。

  由此可见,初级法律产品还是不能直接消费的,它还是“半成品”。但这些“半成品”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最终法律产品的质量,从而影响法律消费者的生活。

  在非法治的社会中,国家不会认真地组织初级法律产品的生产-譬如及时制定基本法典和其他法规,设置各类、各级法律机构,培训和录用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科学设置实用设备和象征标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立法活动频仍,法律机构相继设立,法律工作者在数量与质量上均得到提高,法律制度所需的实用设备和象征标识也有明显改观,这是社会法治化程度提高的重要体现。

  有法律制度,并不一定有法治。法治社会的法律制度,必然是人民参与并能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卢梭说:“确切说来,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法治社会中初级法律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民主、自由、公正等原则,这与人治社会的法律产品的生产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要促进法治的进程,就必须提高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参与立法活动、接受法律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以进入法律机构的程度。每当法律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差距过大时,各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应当有提出制定、修改或废除法律的机会。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利益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只要有畅通的表达和参与机制,各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就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最终法律产品

  最终法律产品是指已直接影响法律消费者生活的法律产品,即法院裁决、仲裁裁决、行政决定、公证及其他一切能直接影响法律消费者生活的法律措施。最终法律产品主要包括以下种类:各级权力机关就特别事项、对特定人所作出的决定;各级审判机关的裁判及其执行措施;各级检察机关的侦查、公诉等法律监督行为;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和刑事侦查措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律师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初级法律产品实际上是生产最终法律产品的基本生产要素,但在实际生产中,非初级法律产品的社会资源也可以成为生产要素。周林彬认为法律的生产要素主要有:以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队伍为载体的立法、执法、司法劳动;立法、执法、司法技术;一定量的物质财富。

  最终法律产品的品质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生产者即各类法律工作者的素质状况。高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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