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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纵横观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Rodolf von Ihering,1818-1892年)在他所著《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法,即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但是,它并非某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总称。罗马法伴随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理应伴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灭亡而结束。它是古代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
从《十二铜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两千余年的发展,罗马法经历了两个不同的阶段,在它的第一个发展阶段中,罗马法是罗马城的法,而在其最后成熟时,它成为整个罗马帝国的法。罗马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恩格斯把它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又说 “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其内容之丰富,法理之精深,实为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见。它的一些法学名词和术语,如公法、私法、民法、人格、住所、条件、善意、恶意、役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代位利益、顺序利益等,以及许多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如对公共财产和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新法优于旧法、一事不再理、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权利滥用之禁止)、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的规定、甚至对有意毁损抛弃他人财物而无需负责的“共同海损”以及成年、失踪宣告、信托等制度均有其理论原型,并为当代各国民法所沿袭。(周枏,《罗马法原论》,第2页,商务印书馆,2001)
巴里?尼古拉斯教授所著的《罗马法概论》一书中,对罗马法的历史和渊源单独列编,对罗马法形成的历史的、特别是宪政的背景,分共和国时期、共和国后期、元首制时期和君主制时期等三个时期进行了详细叙述与分析。其中还夹杂着相关时期罗马帝国的政治、军事及社会状况,作者以叙事的方式讲述了罗马法形成的过程,一方面使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罗马法的形成背景,另一方面,这种文字的可读性非常强。
在读巴里?尼古拉斯教授的这本罗马法著作之前,我曾阅读过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该书胜在资料翔实,内容丰富,在体例上,基本遵循的是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所采用的体系。反观巴里?尼古拉斯教授的《罗马法概论》一书,我们可以发现,该书大量地使用了比较法的方法撰写罗马法――在每一议题的论述中都加进了罗马法与英国法的比较以及古典罗马法与现代民法法系制度的比较,包含着丰富的信息和精辟的见解――仅占有一节中,作者对于罗马法的占有、英国法的占有、以及萨维尼的“心素”与耶林的“体素”之争都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比较。我们说,对于一个概念的学习永远不能抛开它的历史不谈,那么在这里,作者对与占有这一概念不但进行了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进行了横向的、不同立法例的比较,这样的详细分析将使所述概念变的非常清晰。另外,本书所涉内容全面,对一些概念的论述不可谓不是费劲心思,各种法学研究方法(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比较法的、逻辑学的等等)的运用均可见于字里行间,然篇幅却不大,真正做到了体系合理,详略得当。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书采用的比较的方法能够大大地开阔视野、开拓思路,也有助于加深对各项罗马法具体制度的理解。另外,本书主要术语均采用拉丁文表述,真正遵循了那些正统罗马法学者的一项默示“禁忌”: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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