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3-05-01 03:56:4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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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理性思考

  一、现代司法理念浅谈

  1、如何理解现代司法理念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即这种制度的理念;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理念通常应该体现为具体的制度,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贯彻始终,并能够得到验证。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看来,理念一般应该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理念具有客观基础,不是纯主观的、先天和超验的东西,而是由社会决定的。理念通常都是建立在其主体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具体历史条件之下的,总是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相联系的。其次,理念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应然的或普适的,理念应该能够通过外在的表现形式和活动得到反映和验证,具体化为一系列实证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实践。理念的合理性必须与具体的制度及其运作环境相结合才有真实的意义。第三,理念是发展的,而不是静止和永恒不变的。西方法治自近现代以来,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多次重大的理念的变革,20世纪后半叶以来,这种变化则更加明显。最后,理念是相对的和多元的,而非绝对的和单一的。「1」

  “司法”是历史的产物,是一种社会现象,他随着国家的社会制度、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但都含有三个要素:一是它以社会关系上的纠纷为对象;二是由第三方即主要由官方的法官来解决;三是解决纠纷的尺度是法律,习惯为解决争议的是非标准。其概念至今说法不一,有人称之为“法的适用”,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性、裁决的权威性的特点。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概念系统是它的理论基础、组织系统是司法组织体系、规则系统是司法规范体系,含司法组织规则和司法活动规则、而设备系统指司法物质设施。「2」

  因此,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这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在创设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是支配人们在司法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并贯穿司法制度的四个组成部分的创设过程。而现代司法理念则是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含义来看, 每一项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都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体现出现代性的司法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

  2、我们需要的现代司法理念

  一是程序正义理念。司法本身具有强烈的程序性特点,程序就是诉讼的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其本身的独立价值和内在品格不容忽视。罗尔斯说:“程序正义之所以存在合理性基础,乃是因为人类对正义永远的追求和永远的距离。”罗尔斯还认为,囿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局限,案件的事实真相往往是难以确定的,程序无论设计的多么精巧,出现与结果向左或偏离的情况总是难以避免的。裁判只要是根据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作出的,这个裁判结果就是公正的。如英国大法官基尔穆尔所言:“必须遵守关于审判活动的程序,即使在一些例外的场合下有损于事实真相,也在所不惜。”「3」十几年来,法院陆续进行的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认证,庭前举证指导、证据交换,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及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等制度,都是围绕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对抗、制约、严密的程序机制展开的。司法程序是以程序公正为本的,但是并不应仅以此作为减轻法官和法院责任的理由,因为社会还不能接受这种理由。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的法官思维方式面临的传统和现实压力、甚至于要面临着极大的风险。「4」当前,根据当事人能力及国情,在现阶段应尽量缩短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差距。

  二是中立意识。中立性是当代世界各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共同特点。司法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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