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诉讼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时间:2023-05-01 03:54:10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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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诉讼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内容提要]: 精神赡养,从其形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因而,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而且,作为权利救济手段的诉讼,对于精神赡养来说,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精神赡养  诉讼  可能性   必要性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赡养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老年人在追求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注重追求精神生活需要。而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精神赡养的内容,因而,目前出现了不少精神赡养的诉讼案件。据人民法院报介绍,原告沈某(84岁)向宝山区法院诉称,其养女及女婿自1996年起因生活琐事与其不睦,渐渐疏远原告。即使在原告患病期间,也很少来探望。原告感到十分孤独。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每月探望原告两次,给予其精神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见宝山《精神赡养是不是义务》,载《人民法院报》3003年1月9日)。又据2003年11月07日中国新闻网报道:重庆沙区小龙坎的70岁老人杨为(化名),老伴早逝没有再婚。1999年,儿子在江北观音桥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搬出去后留下他在此独居。“儿子每年除了给我5000元钱,其它时候几乎连人影都看不到”。老人想儿子、孙子,还得亲自到江北去……倍感孤独和缺少安慰,所以他非常希望能够与亲人生活在一起。老人向儿子提出要求:给我精神赡养,即与子孙一起生活。但由于有的认为,“精神赡养属道德层面的东西,法律难于量化”。“反正法律也没有规定该怎么样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所以,所谓的”精神赡养“不过是个提法罢了”(见《精神赡养:说来简单做来难》载2003年11月4日《法制日报》)。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支持精神赡养的案例也极为少见。

  目前,我国老年人口1.3亿,占总人口10%.据预测,到202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6亿,到2050年,将达到4.4亿左右。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老年化人口的不断增长,有关精神赡养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

  面对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诉讼案件,人民应如何处理, 能否判决支持精神赡养之诉,是一个不可回避,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理论探讨

  从理论上看,目前,一般认为:精神赡养不可诉。但我们认为,从总体方面来说, 应当承认精神赡养具有可诉性。但由于精神赡养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法院能否支持精神赡养诉讼,应当根据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而定,既不能完全否认精神的可诉性,也不可能一律支持精神赡养所有诉讼请求 .

  (一)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及其内容

  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

  2、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1)、在行为上不伤害老人(如侮辱行为和动作),更不能殴打老人。(2)、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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