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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综述
摘要: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贯彻实施、“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等重大热点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为理清研究思路,明确争论焦点和重点,推进刑事诉讼法学学科建设,试对当前争论的有关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证据立法、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沉默权等的学术观点进行梳理、综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术研究;热点问题;综述
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与整个国家的政治形势与发展状况是紧密相关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大约有五年时间,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究基本上是围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的,各方面的同志提出了各式各样的意见,开展了激烈的争鸣;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学理研究转向了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研究。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并提出了“逐步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这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加宽阔的思路。此后,刑事诉讼法学界即对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展开了研究。近几年来,本学科研究的热点问题主要有: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我国过去往往只强调诉讼程序的形式或工具作用这一面,而忽视其独立价值。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方略后,如何看待程序法的价值,遂成为法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多数同志认为,程序法具有双重价值。程序法的首要价值是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体现出程序法的工具作用,或称“外在价值”;同时,程序法还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或称“内在价值”,即保证程序正义和诉讼公正。
程序法的工具价值表现在:通过明确授权实施实体法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和诉讼制度,以保证专门机关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相统一;规定运用证据的准则,规定一系列前后衔接的诉讼阶段,以保证实体法的及时、正确实施。
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法规定的程序保障体制,强调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体现了公正、民主和法制观念;2.程序法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实体法的不足,并通过由司法机关审理具体案件不断丰富、补充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创制实体法;3.程序法规定的民主、公正程序使得判决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尊重,也易为当事人从心理和行为上予以接受;4.程序法在特定情形下限制了实体法的实施,譬如: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实体法和程序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程序法的第一价值是保证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同时绝不能忽视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当前,我们应当重点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但也不能矫枉过正。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程序法的双重价值——工具价值和程序正义价值应当是各自独立的。程序正义价值应独立于工具价值而存在,程序正义不应居于工具价值之下,甚至程序正义价值比工具价值还要重要。
总之,上述两种观点都是强调重视诉讼法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的程序正义价值,都强调了应当改变目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这对认识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强化司法实践中遵守程序法的意识,实现司法公正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关于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是近几年来讨论的热点问题。主要就为什么要改、怎么改和改什么三个方面进行了热烈探讨。
(一)为什么要进行司法改革?之所以要对司法进行改革,是因为司法在体制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健全和不完善的地方,可概括为六个方面,即:体制不顺、队伍不精、作风不正、执法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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