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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与宗教
作为一套理性化的规则体系,法律只能规范人的外部行为。但是,每一个人都是有着独特意志和思想的存在,其行为必定有着精神上的根源。因此,法律必定与规范人类内心的伦理和宗教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马克斯·韦伯研究社会规则的理论体系中,对宗教的研究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韦伯的“宗教社会学”与他的“法律社会学”之间更有着某种“有择亲和性”(elective affinity),[1]两者对于阐释西方社会的独特性都是不可或缺的。
1905年4月2日,在写给李凯尔特(Rickert)的一封信中,韦伯提到他研究“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之间关系的设想:
在六月或七月间,你将会收到一篇关于文化史研究的论文,其论述主旨将会吸引你:基督新教的禁欲主义作为现代职业文明的基础,这是对现代经济的某种“精神决定论的”(spiritualistic)理论建构。[2]
这里所指的论文就是于1904年和1905年分两次发表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篇著名的论文拉开了韦伯规模庞大的宗教社会学研究的序幕。这项研究一直持续到1919年,占据了韦伯学术生涯顶峰时代的大部分时间。在韦伯去世之后,他关于宗教社会学的研究成果被辑为《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出版,[3]这些论著至今仍是研究宗教与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重要参考文献。
韦伯整个宗教社会学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东西方各大宗教的对比研究,来突出展示基督教文明的特性及其与资本主义发展之间的关联。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韦伯集中探讨了理性资本主义如何在西方基督教世界兴起的论题。韦伯在这里力图论证:人类的精神世界并非总是物质环境的反映,它可以成为引发社会经济变迁的真正独立而又自发的动力。具体地说,西方民族在宗教改革以后所形成的新教,对于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韦伯认为,新教伦理不仅和资本主义精神有着一种内在的亲和力,而且是导致资本主义制度形成的一个活跃的、决定的力量。韦伯以新教中加尔文派的教义为范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加尔文派信奉上帝预选说,认为人的生死是由上帝永恒的天命所决定的,“按照上帝的旨意,为了体现上帝的荣耀,一部分人与天使被预先赐予永恒的生命,另一部分则预先注定了永恒的死亡。”[4]因此,加尔文教徒为了避免遭到上帝的惩罚,争取获救,便开始无休止地进行劳作和有条有理地进行俗世活动。这种建立在“天职”基础上的合理的经济行为,导致了物质财富的大量积累,为现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创造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此外,加尔文教徒的天职概念,还造就了一种与众不同的“劳动精神”。韦伯指出,传统型的工人,他们的劳作只限于为挣到“习惯工资”所必须的长度。而信奉加尔文教的工人,由于渴望获得救赎,把劳动视为一种天职,为了雇主的利益倾出自己的全力,来确立受到神宠的证据。或许,资本家从他的劳动中榨取的剩余价值越多,他在适当程度上完成其天职的标记就越清晰。总之,新教伦理创造出了勤勉敬业的资本家,使他们安于节俭的生活,而把已有的财富用于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以尘世上的成功来证明自己属于“蒙主恩召”的那一类人;同时,它又创造出了清醒、谨慎而又循规蹈矩的工人,来取代传统社会中行动迟缓的和无精打采的劳动阶级,从而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提供了一支充满精神力量的劳动大军。总之,新教伦理导致了资本主义精神的发生和发展。
这种观点在韦伯后期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宗教对人类行为的导向(orientation)着眼,韦伯逐渐揭示出宗教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作用,并阐明了西方宗教的理性化过程以及宗教理性化与法律理性化乃至整个西方社会理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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