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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个案研究与批判(四)
“我站在电车的末厢,我茫然不知我在这个世界上、这个城镇中、我的家庭里的步履。我甚至也不能提出我的要求:我愿意走向何方。甚至我也道不出为什么要站在这节车厢中、抓住这条皮带、任我被电车载着前行;对那些闪避电车或安宁地散步或者驻足盯看商店橱窗的人们,我也是如此。的确,没有人要我说一个所以然,但这又有何干。”——卡夫卡,《在电车上》
我认为,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如何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
人绝不能攀登得比他并不知道要去的地方高!──奥利弗·克伦威尔
摘要:本文认为,1978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据此,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较为具体地讲,本文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本文得出结论认为,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作者所谓的“范失”危机。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关键词:现代化范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问题化”理论处理
3·3 中国法学不关注现实:一个典型个案的分析
一如前述,考虑到论证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对中国法学不关注或用概念“量度”中国现实问题做比较具体的说明,我将对中国法学不关注“消费者权利”这个个案进行分析。我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利”与本文的讨论具有相关性,在根本上是因为我认为中国法学研究与中国现实生活中切实面对的“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可以典型地说明中国法学所陷入的困境。在具体分析中国法学与“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之间的关系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对“消费者权利”在中国现实生活中的状况及其在实现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本身给出说明。
就“消费者权利”在中国体制方面所受关注的程度而言,我们大体上可以指出,第一,自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始,广州于1984年9月便成立了在当时中国影响最大的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同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正式成立。[46]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的同时,中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47]甚至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再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所享有的下述九项权利进行保护,即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48]第二,更为重要的是,中国通过每年3月15日展开的“消费者权益日”运动、国务院领导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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