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兼论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中的法理学问题下

时间:2023-05-01 03:27:26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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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理性、社会发展与个人自由-兼论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中的法理学问题(下)

  五、“无时不惧”: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法治目标

  中国有句古话,说是君子处世,当“如履薄冰,无时不惧”。其实,用这句话来形容产业技术政策,再恰当不过了。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如何有效地利用法治资源,在产业技术政策中确立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法治目标,是企业获得生命力和国家谋求长足发展的基础性保障。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新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不是外生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由经济系统内的内生变量决定的;政府实施的某些经济政策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影响。这就不同于新古典增长理论将技术进步作为经济系统的外生变量的观点。在内生增长理论模型中,假定技术、知识在全经济范围内存在溢出,内生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唯一源泉。这样:(1)知识是追逐利润的厂商投资决策的产物,是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2)由于知识具有溢出效应,不进行投资的其他厂商也可以通过“学习”或“模仿”提高生产效益,全社会的生产率也都能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投资厂商的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从而使厂商用于生产知识、技术的投资将减少,并使分散经济的竞争性均衡增长率低于社会最优增长率;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政府干预的竞争性均衡是一种社会次优,均衡增长率低于社会最优增长率。[96]

  这种理论就为政府的积极经济政策提供了依据。因为以往的新古典增长理论认为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不会影响经济的长期增长率,但是,“现代增长理论的一个贡献就是,对于关于旨在改变增长率的经济政策的松散讨论泼了一盆凉水。”[97]事实上,一些消极政府的思想不仅不符合经济增长的现实[98],而且将技术进步作为外生变量置于经济系统之外,使政府无所作为。新增长理论修正了这种古典增长理论,认为为了获得经济内生增长,政府可以向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厂商提供补贴、减免税收或向其他生产课税的方法,激励私人厂商生产知识与技术产品,诱使一部分经济要素从消费品生产转向研究与开发部门,提高经济增长率和社会福利水平。

  这些都表明,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技术因素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实,就是以个人主义和权利为本位的社会基础中,技术的因素依然是一个社会发展的重要的制约手段和方式。例如,在美国,许多学者从个人对政府的关系中探讨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时,强调在构成要件方面规定三个要素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政府部门记录是否具有精确性;第二,对政府部门记录的利用是否超越了收集时所保证的用途;第三,是否遵守了保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将记录的信息向公众披露。[99]在这些构成要件中,不能完全靠个人信用进行维持;很明显,它们对技术本身的依赖也很强烈。[100]再具体一点说,例如在契约网络化过程中,如果系统发生故障造成履行障碍的时候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在契约的履行障碍是由于系统的构建者或者是由其它参与了系统的人的过失造成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的问题),与传统契约理论不一样的就是,在系统契约中必须由系统的参与者而不是利用者来承担系统故障的风险,而对作为利用者的消费者承担第一位消除责任的是销售者自身。[101]与此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如银行的责任、网络数据的证据性、电子契约的成立、赔偿范围、欺诈与强迫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无权利人的情况下的处理问题等,都不完全是一个法律上的界定,往往需要技术本身参与解决。这些都表明,无论我们是在政府主导之下还是在完全市场之中,技术因素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但是,技术创新却又不纯粹是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技术进步有赖于经济激励机制、自由科研体制和良好创新环境;从这个角度说,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更多是一种制度创新。更何况技术具有变动不居的特性,只有创新体制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只有建构良好的创新体制,才能用“稳定的”制度实现“变动的”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进步;如果反之,就无法实现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的促进机制,甚至起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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